宏川智慧(0029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述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中心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中心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审计,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财务资助相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时由公司财务中心告知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偿债能力和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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