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3008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CHENGYILAW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41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金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6,065,560股,均为截至2025年11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春股份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金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3,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0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4.09《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4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