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确立山东宏创铝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确立山东宏创铝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
| |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
|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
阅或复制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
|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
| |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
|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
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
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
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
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
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
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及行
使表决权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
|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应公司要
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应公司要
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
|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
|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
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
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
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
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
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
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
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
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
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
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
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当日,但包括公告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
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
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
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
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相关意见。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
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
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
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
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东会通知中所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
|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
东意见。
……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对外发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本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五)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选
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对外发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董事候选
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本条规定的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
| 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
数,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
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
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
个月以内召开。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 (五)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
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
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
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
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
内召开。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
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
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不同意相
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
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
次当选董事。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票名义
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
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
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
|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不担任公司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
| |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
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监事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任自辞职
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
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但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及其专门委
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五年内
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五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
| |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
的董事任职条件;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删除 |
| 第一百〇五条除了以上条件外,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在超过3家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
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 |
| 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职工
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
标准预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
准预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 删除 |
|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
| |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
| |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提名、考核与薪酬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
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
和/或非执行董事会成员构成。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考核与薪
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
| |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提名、考核与薪酬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考核与薪
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
审批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体系,负责对
公司风险进行总体管理和控制。董事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批公司
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及规划,统筹可持
续发展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
水平。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经理2-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经理2-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副总经理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
行现金分红: |
| |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
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数;
(3)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
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
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
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应当牢固树
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
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
性、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
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
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
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
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
性、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
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
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
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4、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互动平台、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
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
|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
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互动平台、公司网站、公众信箱、
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和
机构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3、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经监事会、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
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 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和机
构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
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3、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
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
|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
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
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
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
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数;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当
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认
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
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 |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在满足
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综合
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
| 保。 |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滨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滨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注: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以及仅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条款,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