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002379):宏创控股: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16:30:32 中财网
原标题:宏创控股:宏创控股: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11月修订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1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2
第四章审计工作主要任务.........................................................................................3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5
.................................................................................................................7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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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设审计部经理 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经理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审计部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本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部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八条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视情况提前十五日或于进场时向被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受董事会或公司委派董事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公司提出委托审计通知书,对舞弊嫌疑事项可实施突击审计,无需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主审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主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裁决处理。

第三十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执行;审计委员会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实施月度监测式审计。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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