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601216):君正集团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重大事项等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组织及人员: (一)公司各部室、分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君正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所明确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各对外信息报送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本制度第三条所指的信息需按照《君正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行业交流会及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数据等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或公司申请授信、融资、商务谈判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经办人应当通过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报送信息,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对外报送信息前,经办人员需填写《君正集团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本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须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君正集团内幕信息保密告知函》(见附件二),并须信息接收人员填写《君正集团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并签字盖章(见附件三)。 2 (三)对外信息报送后,经办人员须在个工作日内将前述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对外报送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建立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和审批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制度第三条所指的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不当利得;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告知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内幕信息管理的规定,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作出如下告知: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和使用的相关人员自收到相关材料时起将作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4、贵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6、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敬请贵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君正集团内幕信息 保密告知函》: 1、 2、 3、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上述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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