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
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
| 第十四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五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本章程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任职企业以外
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 第十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章程所称
外部董事是指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
董事,且在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
| 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食品进出
口;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批的项目)。 | 第十八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食品进
出口;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已认缴的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391.9028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已认缴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1,5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391.9028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5391.902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依法可以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公司党委。同
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公司纪委。 |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公司党委。同
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 |
| 第三十九条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
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
事项。 | 第三十九条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
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支持和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织的巡察监
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
事项。 |
| 第一节股 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四十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 第四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时,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 | 第四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服
从和执行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对所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对所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 新增 | 第五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
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
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
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 第五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
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
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五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本章
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以及批
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及资产
转让、部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十八)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对公
司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检查;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以及《公司法》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 |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以及批
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及资产
转让、部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
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
的,股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
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
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
的,股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第五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过半数通过。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
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由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对外
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六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董事会决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董事会决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 第六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担。 |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第七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 第八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明。 |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九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 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九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本章
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本章
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九十条……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
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
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第九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九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九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应分别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监事候选
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东提名。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
会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关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
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7日前送达公司。 | 第九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应分别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
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
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
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
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
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
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
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
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
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
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
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
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
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
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本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
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
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公司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
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
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7日前送达公司。 |
| 第九十四条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九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 第一百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一百〇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一百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〇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名。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该选举
提案获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该选举提案获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外部董事
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职工董事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
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
当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外部董事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职工董事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表决过半数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董事
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外,还应当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
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义务。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违
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包括国家秘
密、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如实向股东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报告公司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保证所提
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除不可
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
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除不可
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
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有效。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
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
案;
(四)制定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或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
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
方案;
(四)制定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章程第二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或者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
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项;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
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 |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
定或股东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4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 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
殊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以及通讯方
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
特殊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以及通
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
| 第一百三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
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及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外部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按照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不同类别,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或三分
之二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及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外部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按照普通决议、特别决议不同类别,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或三分之二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
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
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四十一条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件。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 第一百五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九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
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
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 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
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外
部董事应当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原则上为外部董事。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检查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
件;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九)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组织准
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党委会研究
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
……(九)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 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应当具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罚未满3年的;
…… | 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应当
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罚未满3年的;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
情形之一;
…… |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规
定情形之一;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第一百七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
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董事会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
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八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必要时报有关
部门备案,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
说明更换原因,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邮件方式、专人送出、传真方式或公
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件方式、专人送出、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
公告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承继。 | 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
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删除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党章》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以及党中央党建有关规定进一步
完善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二十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三十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 第二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
司章程。 | 第二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
| 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
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 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