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002507):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23:15:45 中财网
原标题:涪陵榨菜: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
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
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
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
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四)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
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
选,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达到”“内”,都含本数;“少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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