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郴电国际(600969):郴电国际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09:40:24 中财网
原标题: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57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销仲裁裁决。

●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宸”)为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供气款1,209.32万元及利息、仲裁费、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钢铁”)拖欠
包头天宸供气款,包头天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吉宇钢铁向包头天宸支付供气款12,093,191.45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

2024年7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
字第06962号。2024年11月,吉宇钢铁对包头天宸仲裁申请提出异议,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17年6月16日
吉宇钢铁、包头天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联合经营期间继续履行与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的协议书》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条款无效。2024年12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案涉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系合法有效,故裁定驳回了吉宇钢铁关于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2025年6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京仲案
字第069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吉宇钢铁向包头天宸支付所欠供气款、逾期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

以上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7月13日和11月23日、2025年1
月3日和7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
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天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5)京04民特2264号《应诉通知书》,吉宇钢铁不服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2024)京仲案字第06962号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4民特226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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