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00297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5-079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3号会议室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涛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6、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408,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800,000股的28.993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9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800,000股的0.988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60,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800,000股的0.50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315,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800,000股的28.005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950,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800,000股的13.1965%。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010,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800,000股的13.6970%。 4、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349,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反对5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951,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83%;反对58,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杨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峰、杨勇发、冯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349,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反对5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951,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83%;反对58,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杨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峰、杨勇发、冯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左可波、胡阳春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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