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2025年第六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但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任何资助,但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须。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 |
|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任职期间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每年25%的
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任职期间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每年25%的
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
| | |
| | |
|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增加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
| |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
动罢免程序。 |
| | |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 |
| | |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 |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
(七)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前款
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采取网络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采取网络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
|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
解释。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
|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2个交易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
更。 |
| | |
|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
| | |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主持。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 | |
| | |
| (一)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七条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八条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
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
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
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
| | |
| | |
|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第八十九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
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相关选
举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之时。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
会通过之时。 |
| | |
| |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
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
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
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
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
| |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三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有2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经公司股东会
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财
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
中有2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经公司股东会选
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
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董事会负责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
的决策权限如下。
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
上,且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
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本章程
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
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如下。
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
上,且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 | |
| | |
| | |
| | |
| 执行。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
(一)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须由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
上,且成交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
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
(六)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交易事项;
(七)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交易;
(八)与关联人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上述(一)至(六)项所列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
以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
(一)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须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
上,且成交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八)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
易;
(九)与关联人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 |
| |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述(一)至(七)项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 |
| | |
| 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可以……。 |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可以……。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
准通过。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
批准通过。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七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有关组
织和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
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增强公司
透明度;
(四)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
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
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公
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
的方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
知。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
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通
过。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分红的,则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分红的,则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
| | |
| | |
|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
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
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
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
期分红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批准。
……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
(3)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批准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
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
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利
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
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
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批准。
……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批准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提出相
应现金分红政策。
……
5.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 | 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
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处
理。
……
5.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举措等;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应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的原因,由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应对
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提交
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
效。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
| |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 |
| | |
| |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寄或法律认可
的其他方式之一或几种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 |
|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并
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并
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
| 低限额。 |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二百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
|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还调整了部分文字内容表述,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请授权经理层或经理层授权人员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