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600751):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02:14 中财网
原标题: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所有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业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总裁);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其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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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决定)并作出决议;(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2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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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券监管部门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交易,累计发生金额达到前款1、2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中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事项。

4.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八)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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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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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9.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在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机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6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访问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给公司证券业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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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予以回复,提供相关资料,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业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业务部。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并制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业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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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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