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60306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05:29 中财网
原标题: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拆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标准及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及报送工作,确保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士。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履行本机构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当发生以下事件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主动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b)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c)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d)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三)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与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除承担本办法第五十三条所对应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外,还负有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二)在接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方式及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指定网站为信息披露平台,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在上述网站公告。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及信息沟通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沟通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来访接待、来电接待等多种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渠道。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将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亦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咨询机构、信息软件公司等;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对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机构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报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以防止公司信息提前泄露。较难保密的材料信息应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公司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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