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60306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05:29 中财网
原标题: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组织和安排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说明或培训等。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应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诚实守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对公司有较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投资、证券、人事及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
(三)了解证券市场及各种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熟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技巧。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跟踪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各种推介会;
(六)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
(十)现场参观、调研;
(十一)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 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互动平台;
(十三) 路演;
(十四) 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或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机构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提供媒体关系、危机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以维护公司商业机密;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公开发言。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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