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000652):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1年4月1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11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各子公司,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余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事项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五)日常交易事项: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涉及本条上述第1、2款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上述第3至5款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7、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7、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九)其它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时。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2、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行咨询。 第七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各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部门和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或相关工作人员,并由证券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部门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各部门、各子公司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第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整理汇总的部门,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宣传与培训 第十九条 证券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与各部门、各子公司尤其是信息披露责任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做好对深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则制度的宣贯工作。 第二十条 证券部组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各子公司,开展对于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规则条例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并结合培训内容对培训对象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七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是指报告义务人应实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11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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