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高速(600269):赣粤高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11:18 中财网
原标题: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前款所称“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涉
嫌违规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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