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高速(600269):赣粤高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11:19 中财网
原标题: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
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
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
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协助委员
会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构成委员等的选举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计划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
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协助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政策和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
依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主任委员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
须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因故不能
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决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现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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