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高速(600269):赣粤高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11:20 中财网
原标题:赣粤高速:赣粤高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重大信息
的日常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管理中心、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各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可能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
员。

第四条 各子公司、直属单位,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照各自的资产规模和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标准,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重大风
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且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 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 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
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交易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1.超出年初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八条 日常交易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交易为日常交
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亿
元或者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八)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关于
金额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
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销售方
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关于
金额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
额累计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
(三)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承诺
事项;
(九)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或
者发生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负面影响事项;
(十三)公司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
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十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更新;
(十五)制定和调整薪酬体系(含福利待遇),制定年
度绩效考核方案及执行情况;
(十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
定的情形、事项时,依照本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
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如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
部门和人员,还应当在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天,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详细材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
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对外
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应协调
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
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
对外进行宣传所采用的稿件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
送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重大信息知情人
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发生本制度
第二章规定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不实,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或者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如在除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载体以外的媒体上发现关于公司的重大信
息时,有义务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督促相关
部门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加以合理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视情况向其提出经
济赔偿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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