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002479):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35:29 中财网
原标题:富春环保: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
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
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
会批准后成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
职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
集主持,该成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应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前召开。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时;
(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为保证各位成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且充分
的信息,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
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等有关信息通知到各成员。

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因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须有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
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
助所有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
集人(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
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
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决议上签字
并对决议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
限不少于10年。

审计委员会的行政类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
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委员
会的会议记录和成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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