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一条】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
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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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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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五)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以下内容:......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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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
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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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
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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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
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
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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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
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
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
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
| 【第二十七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
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
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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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规定
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违
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
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
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
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
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
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违反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
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
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
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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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股东大会” | 统一表述为“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