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调整治理结构,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与监事会相关的公司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增加)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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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
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
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
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
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
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
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
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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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8,282.821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万里鹏、万峰等17名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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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
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8,282.821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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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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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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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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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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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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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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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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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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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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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提出查阅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股
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具体的查
阅及/或复制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方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相
关资料。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上述资料,应当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
现场查阅,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
括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拍
照、翻录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并应当根
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相关材料,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查阅资料,且
应当向公司出示身份证明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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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增加)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若不立即提起诉
讼……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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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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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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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 (增加)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增加)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增加)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上
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1~5项
所述指标,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本项所称交易事项是指: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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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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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五人
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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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所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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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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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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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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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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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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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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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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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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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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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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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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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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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
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
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事
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
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
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
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
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
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过半
数股东同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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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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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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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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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
之日立即就任,任期由本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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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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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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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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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
于一年。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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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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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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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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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中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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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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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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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于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对于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对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
出售资产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
处于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
售资产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交易事项的例行、长
期授权如下:
……
公司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经理等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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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
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
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
(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
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
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
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
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其他方式
表决,否则,董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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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增加)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增加)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增加)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加)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
薪酬考核与提名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
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
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预期目
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
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
战略等;
(四)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
与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考核委与提名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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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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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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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作为总
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
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
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名时,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根据总裁的指示负责
分管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
关的业务文件。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
行总裁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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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
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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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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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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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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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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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五)在符合……公司应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且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五)在符合……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且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
审议通过。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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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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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增加)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增加)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增加)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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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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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深
圳特区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深圳特区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其他涉及条款亦同)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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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深圳特区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增加)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增加)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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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
办理。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会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人员组
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
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
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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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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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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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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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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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公司的财务数据
或财务指标一般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但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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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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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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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
如果整个条款中仅涉及:“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或者将“监事/监事会”变更为“审计委员会”,相应地“监事会主席”变更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总裁”变更为“总经理”;“半数以上”变更为“过半数”,其他比例相应调整表述;阿拉伯数字变形为汉字(均无实质修订);将“或”或者“或者”(无实质修订,仅依据《章程指引》逐字逐句对应修订);补充原章程中缺失的标点符号。以上一种或者多种情形,则不在上述专行表格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