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3005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1:21:01 中财网
原标题:爱司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开发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法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平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二者均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及有序。

第二十五条为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决议和记录及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二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可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司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以深交所格式为准),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编制相关回复内容。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编制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涉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事务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立即报告深交所,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八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应当披露的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交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七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规人员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可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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