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30064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1:25:25 中财网
原标题:透景生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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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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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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