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30064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1:25:29 中财网
原标题:透景生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须根据本制度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重大项目进度,并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交易,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除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交易事项外,其余委托理财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七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交易。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市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在经批准的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管理层行使委托理财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与管理,负责编制委托理财方案,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以及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方案实施、信息报告、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在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委托理财的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由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如有)、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如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内容参考前述要求,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投资申请先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财务部门及时跟进委托理财产品情况,包括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三)财务部门在购买或者赎回委托理财产品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名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履行相应的披露工作。

(四)财务部门应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的归档保存,每月定期反馈委托理财情况,同时需向董事长提交年度委托理财业务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财务部实施,向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报告,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如发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时,财务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如预期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汇总及执行情况、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而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不得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不得以委托理财的名义从事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财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依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等情况,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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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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