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300642):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述“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重要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如涉及财务信息,应同时交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如确实签署回执有困难的,经办人员也应确保已经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并切实做好保密提示与解释。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经办人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及《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原件交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备查,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一: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透景生命”,股票代码“300642.SZ”。本公司向贵单位报送的报表资料等信息,属于本公司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关于内幕信息的有关规定,贵单位和知悉上述资料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和相关义务: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报送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对擅自泄露本材料信息的人员,若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我公司需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特此函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如下文件及相关保密提示函: 我单位使用上述文件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签收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