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300642):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豁免规定》”)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需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填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1),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按照《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并签署书面《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前述材料应当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履行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内部程序后,并附具充分证明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三章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豁免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后续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出现不一致,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1: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人:
注2:涉及暂缓的,应当提供暂缓的期限。 附件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作为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者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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