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3014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建立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董事长、独立董事除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其中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工作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所在地区或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 第二十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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