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30122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等候选人同时不当选。 第十三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的,缺额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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