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1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方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证明文件经验证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方可领取会议资料,出席会议。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规则。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在会议开始前的15分钟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出示有效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由大会统筹安排股东发言。
六、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且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分钟。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进行回答。但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十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在指定会议登记时间进行现场参会登记或未在会议召开当日准时办理签到手续的,将不能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二、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股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对应的选项栏打“√”,每一表决事项只限打一次“√”。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11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3、调整职位名称,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修改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保与《公司法》规定一致;4、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一致,公司全面梳理了现有相关治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1、本次废止的《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相关内容已整合至《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本次废止的《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相关内容已整合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3、本次废止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相关内容已整合至《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
| 14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
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 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 16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7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
| |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 18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9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 20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
| |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1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22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
| |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3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4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
| | |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5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26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27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28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
| | |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9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30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31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 32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33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
达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 |
| | 达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豁
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或公司发生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
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公
司可以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 34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即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5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36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37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38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39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40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41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42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 43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44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
| |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45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 46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47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
| 48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
| | 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 49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50 |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有权提名董
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
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或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
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
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
超过应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
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 关事项,按照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
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 |
| 51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二)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在两名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 第九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二)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52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
| 53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
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所列情形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
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54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55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但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
| |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56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57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58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
规定的,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或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
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 |
| |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59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
业秘密的义务,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两年内仍
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离任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任后
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
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 |
| 60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1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2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
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
职务。 | |
| 63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 |
| 64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
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
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65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和董事
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
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
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
| 6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
| 67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其中独立董事3名,无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
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
名。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
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68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
| |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69 | 第一百一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70 | 第一百一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 | |
|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71 | 第一百二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 72 | 第一百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 73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 |
| 74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选
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经
理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
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 |
| 75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76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投融资、
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制度,确定公
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查权限范围和
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
的具体比例。对外投融资、对外担保
和关联交易等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
查权限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投融资、对
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制度,确定公司
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对外投融资、对外
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制度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
| 77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公司发生
的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与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EPC项目、EPC+F项目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
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公司发生
的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EPC项目、EPC+F项目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
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78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EPC项目、EPC+F项目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EPC项目、EPC+F项目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占公 |
| | (一)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上。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上。 |
| 79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80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81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的,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82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3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其他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
以采取现场或法律许可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也可以采取现场或法律许可的其他形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由 |
| |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参会董事签字。 |
| 84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设立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
门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
见。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
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
| 85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 |
| 86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
| 87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 | |
| | 情况。 | |
| 88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
经理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
| 89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 90 |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91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92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
| | |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93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94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95 |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96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7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98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99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100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
| | |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1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102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03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召集
人。 |
| 104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105 | | 第一百五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6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107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
| 108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选
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经理 |
| | | 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
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
| 109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四)~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110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
业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
达到第一百二十三条标准的,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111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财务总
监1名。财务总监经总经理的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
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
责人1名。财务负责人经经理的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在内部或外部
将财务负责人称为财务总监。财务总 |
| | 财务总监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监和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同的含义。此
条款适用于本章程和公司其他内部规
定。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12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13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4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15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 116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117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18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119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
分配金额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
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
分配金额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
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
| | …… | 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
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
| 120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
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121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122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123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24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125 | |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26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27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 128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
在确认传真或电子邮件通讯成功的
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视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子邮件通
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视为送达日期。 |
| 129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
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130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31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32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
| |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或者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 133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134 | | 第二百〇二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5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36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
| |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37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38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139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 140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141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42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43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44 | 第二百三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交易不含公司发生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各项交易,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
接收、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资产
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除外),如相
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含日常关联交 | 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
12、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各项交易,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
接收、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资产
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除外),如相关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含日常关联交易) |
| | 易)按《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 | 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 |
| 145 |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泉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 146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