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点软件(603383):顶点软件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年 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2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2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4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第六章 附则...............................................................6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效果,健全内部控制,促进公司提升管理水平,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之间组建的全资公司)和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各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以风险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和重要流程。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结合公司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和规章,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 )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审计委员会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内部审计部门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和缺陷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各单位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执行,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二)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经交叉复核后由内控评价部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高管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对于认定的缺陷进行整改,审计部协调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由管理层负责整改,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在整改中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指引,按内部控制缺陷清单逐项分析、整改。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整改实施进度及整改效果,在整改期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要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和指导,形成内部控制整改实施情况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以每年的 12月 31日作为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基准日后 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条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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