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7:50:46 中财网

原标题:东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5
一、 《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 .............. 5 二、 《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 2.关于交易对方 ................................ 23 三、 《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 10.关于其他问题 .............................. 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号:01F20250472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睦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 2025年6月 6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 2025年 6月 23日、2025年 8月 21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根据上交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7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需本所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再进行重复披露。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目的包括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以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2)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 100%股权作价为 21.14亿元,较标的公司最终评估结果 19.38亿元溢价率为 9.08%,系考虑到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均有所提升而确定;(3)本次交易中结合不同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业务赋能贡献、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限制等因素,对标的公司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案;(4)上市公司于 2020年 1月收购标的公司时,曾与标的公司原股东钟伟、创精投资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其中包括关于标的公司五年内如未实现分拆上市,则标的公司原股东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剩余股权的内容。

请公司披露:(1)上市公司在已控股标的公司的情况下收购少数股权的具体考虑,结合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2)结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现的具体变化,说明评估结果是否已实际反映前述变化,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梳理并购重组中溢价收购的案例情况,并分析是否符合重组交易惯例;(3)结合交易对方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收益率、对标的公司业务的贡献情况、锁定期和其他安排,分析本次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4)上市公司 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的具体内容,相关条款是否均已清理,本次交易的发起和定价过程是否与前述条款相关;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有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在已控股标的公司的情况下收购少数股权的具体考虑,结合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
近年来,上市公司紧紧围绕“以粉末压制成形 P&S、软磁复合材料 SMC和金属注射成形 MIM三大新材料技术平台为基石,致力于为新能源和高端制造提供最优新材料解决方案及增值服务”的发展战略,聚焦“新质生产力”,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发展 MIM业务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拥有研发、产品设计、先进生产工艺以及规模化生产的完整业务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创新及技术积淀,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工艺装备水平、产品研发能力、质量控制以及产品交付能力等具备较强优势。

2020年 1月,上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标的公司 75%股份。

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75%股份,钟伟及创精投资持有标的公司剩余 25%股份。当时上市公司并未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主要系考虑到该次收购为上市公司首次切入 MIM赛道,通过“先收购控制权,再收购剩余少数股权”的分步收购方式能够降低上市公司在收购资金安排、收购后整合过渡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2024年及 2025年 1-6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业绩均实现稳定增长,上市公司 MIM销售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57.26%和 33.47%,标的公司 MIM销售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79.45%和 90.92%,且上市公司该部分业绩增长主要来源于标的公司的贡献。这一历史业绩表现也验证了前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上的重要里程碑价值,也代表了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前次交易后整合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预计将持有标的公司 99%的股权,由于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控制标的公司并整合运作多年,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管理体系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业务安排方面本次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便于上市公司后续持续高效投入资源,并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整体上看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将进一步提升 MIM业务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粉末冶金压制成形技术与粉末冶金注射成形技术的互补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 MIM业务发展的资源投入与赋能,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结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现的具体变化,说明评估结果是否已实际反映前述变化,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梳理并购重组中溢价收购的案例情况,并分析是否符合重组交易惯例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现的具体变化
(1)强化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推进“强链拓链补链”,加速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
上市公司在 2020年收购上海富驰实际控制权前,主要依托金属(或非金属)粉末成形工艺,从事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增值服务,营业收入主要来自“P&S、SMC”两大业务板块。2020年完成收购后,上市公司快速切入MIM领域,完成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战略布局,顺势将上市公司的业务领域拓展到通讯互联终端、医疗器械等行业,不仅迅速切入通讯互联终端主流品牌供应链,还通过原有汽车行业客户关系增加 MIM产品的供给,进一步加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深入绑定。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预计将持有标的公司 99%的股权,通过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将进一步提升 MIM业务的战略地位,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进行的业务布局的优化举措,有助于夯实并深化上市公司在 MIM领域的投资布局、培植技术优势,推进产业链“强链、拓链、补链”,助力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加速实现“全球粉末冶金领导者”的愿景。

(2)有利于上市公司构建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产业创新体系
2020年收购后,上市公司将上海富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显著提升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实力,丰富了公司产品组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富驰业务整合,通过多维度的管理赋能与资源联动,更高效地实施统一管理和战略部署,深化整合管控水平,进一步统筹双方在销售、采购、生产等环节的人员配置与管理,优化人才、技术、资金等核心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进一步发挥 MIM产品与 P&S、SMC业务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实现整体及双方有序、高质量的发展,同时做强做大创新载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产业创新体系,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3)增强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天健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2025年 1-6月  2024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率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率
营业收入292,974.05292,973.820.00%514,298.65514,298.650.00%
营业成本223,490.36223,479.250.00%391,077.37391,077.370.00%
营业利润34,367.7734,393.050.07%48,299.6848,299.680.00%
利润总额34,195.1034,212.540.05%47,874.5547,874.550.00%
净利润32,580.5832,599.560.06%46,853.8746,853.870.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26,091.1531,657.6521.33%39,700.4245,487.6614.5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4815.31%0.640.708.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20.4815.31%0.640.708.04%
注:2025年 1-6月交易前数据未经审计,2025年 1-6月交易后(备考)数据经审阅。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将有所上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得以增强。从长期发展来看,后续随着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对上海富驰的管控力度与资源整合效率,深度挖掘并释放双方在业务领域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盈利能力预计将持续稳定增长,为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夯实基础。

2、本次交易评估结果未实际反映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后与标的公司进一步的协同
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2月 31日,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且协同效应受到市场环境以及后续整合效果的影响难以量化,因此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本次交易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未考虑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业务的协同效应,评估结果未实际反映前述变化。

3、本次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 100%股权作价为 211,397.95万元,较标的公司考虑长期应付款调整后的评估结果 193,800.00万元溢价率为 9.08%,该溢价系充分考虑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前述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的提升,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对上海富驰的股权控制比例,有利于双方在业务、技术等方面更深度地融合
当前 MIM行业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要巩固现有行业地位、抢占新兴市场机遇,关键在于推动标的公司加速新技术突破与产能扩充。

但在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虽已控股上海富驰,并在业务开展上发挥协同,但考虑到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仅为 64.25%,标的公司仍存在较高比例的少数股东,上海富驰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仍需要满足多方面的独立运营要求,在资源调配及管理效率等方面仍受到一定制约,在协同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具体而言,如针对部分技术新兴领域,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仍未在技术储备和研发上做到完全协同,以及在部分行政职能上,双方仍未能做到完全精简和效率最大化。

通过实施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99%股份,标的公司基本成为上市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能大幅提升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管控与资源投入效率,从而助力上市公司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优化技术和研发投入布局。

本次交易契合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将有力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综合竞争力。

(2)本次交易通过换股形式,将标的公司战略股东上翻,为上市公司层面引入优质战略股东,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中,远致星火将以取得股份对价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4%股权转换为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持股,标志着上市公司层面成功引入远致星火这一优质战略股东。

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除了对现有的上海富驰 MIM业务的赋能之外,远致星火可进一步围绕上市公司的粉末压制成形(P&S)及软磁复合材料(SMC)业务板块,挖掘新的赋能方向及协同机会。

远致星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机制,实现战略利益的深度绑定。这一合作模式将切实助力上市公司提升综合实力、强化核心竞争力,并为其可持续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3)本次交易价格系基于评估结果,与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并考虑到《股东协议》相关回购约定的潜在商业影响后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1)标的公司已扭亏为盈,经营不确定性逐步消除,在当前时点收购有利于锁定相对较低的收购成本,保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24年度,依托大客户新产品上市带来的需求增量、折叠机铰链模组生产能力的提升,以及产能布局先发优势的逐步释放,标的公司已实现扭亏为盈,并在 2025年同比维持了较高的增速。未来,标的公司的收入规模、盈利能力预计将持续稳定增长,经营不确定性基本消除,预计未来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

考虑到在《股东协议》中有约定,如上海富驰在远致星火完成增资后的 5年内未完成合格上市,且上海富驰经营业绩优良的情况下,远致星火可寻找第三方受让股份,受让无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将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购买远致星火所持的上海富驰股份。

上市公司在当前标的公司业绩释放的初期收购少数股权,有利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作价进行谨慎、合理协商,以较低成本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收购,避免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股权过度稀释,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远致星火取得的交易对价较评估结果存在较高溢价,主要系考虑到其潜在赋能、投资成本、额外的锁定期要求等综合确定
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作价较评估值溢价约 23.54%,该溢价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远致星火作为对标的公司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优质股东,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了股份对价上翻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该溢价充分考虑了远致星火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除了在现有的 MIM业务赋能之外,进一步赋能上市公司粉末压制成形(P&S)及软磁复合材料(SMC)业务板块;
远致星火于 2023年 11月以现金方式对上海富驰进行增资 2.82亿元取得了标的公司 15%股权,其中,本次交易中远致星火拟出售的 14%标的公司股权,对应初始投资成本为 2.64亿元;而本次交易中,该 14%股权的交易对价确定为3.35亿元。假设本次交易于 2025年 12月 31日交割,经测算,远致星火本次交易的隐含年化收益率为 12.1%,该水平仍处于市场化基金收益率的合理区间内。

与其他交易对方相比,远致星火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仍需遵守自愿额外减持限制,即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远致星火减持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的 60%。该要求系上市公司为了深度绑定远致星火,双方商业协商确定。考虑到其承担了更高的锁定要求,因此其交易对价也进行了相应的体现。

(4)本次交易的溢价率情况符合市场案例水平
经检索,2019年以来,市场上已实施的重组案例也存在交易作价高于评估值的情况,部分案例统计如下:

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交易方式标的资产 评估值标的资 产交易 作价溢价率
士兰微 (600460.SH)集华投资 19.51%股 权及士兰集昕 20.38%股权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10.8411.223.58%
新时达 (002527.SZ)智能科技 18.75%股 权现金收购6.106.8712.67%
上海电气 (601727.SH)电气实业 48.18%股 权、电机厂 39.42% 股权、机电设计院 48.88%股权和核电 设备 42.20%股权现金收购92.22100.048.48%
可立克 (002782.SZ)海光电子 10%股权现金收购0.170.2013.30%
至纯科技 (603690.SH)波汇科技 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6.136.8010.93%
美诺华 (603538.SH)宣城美诺华 49%股 权现金收购1.30831.516215.89%
亿纬锂能 (300014.SZ)亿纬动力 1.0962%股 权现金收购5.145.7912.58%
溢价率平均值11.06%    
溢价率中位数   12.58%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6.737.359.08%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中,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的溢价率处于可比交易区间内,且均低于可比交易平均值及中位值,溢价率水平具备合理性。

综上,本次交易价格较标的资产评估值溢价 9.08%符合市场操作惯例,具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结合交易对方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收益率、对标的公司业务的贡献情况、锁定期和其他安排,分析本次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
1、交易对方的投资收益率均处于合理水平
各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时点、入股标的公司投资成本、本次交易隐含年化收益率、其对应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以及本次交易对价形式情况如下:

交易 对方增资/受让 上海富驰股 1 份时间投资成本 (亿元)本次交易取 得对价 (亿元)本次交易对 价相较投资 成本的增值 (亿元)本次交易隐 含年化收益 5 率本次交易对 价对应标的 公司估值 (亿元)
远致 星火2023年11月2.823.350.5312.1%23.94
钟伟2004年2月不涉及现金 3 对价支付2.652.636 36.2%19.38
 2008年11月0.0155    
 2015年12月不涉及现金 4 对价支付    
创精 投资2014年12月0.31560.830.517 305.8%19.38
宁波 华莞2022年9月不涉及现金 2 对价支付0.440.448 12.4%18.41
宁波 富精2022年9月2 0.05800.080.029.7%18.41
注 1:增资/受让时间以工商登记变更时间或者具体交割日期为准。

注 2:2021年 3月,上市公司以其持有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华晶”)75%的股权认购上海富驰 872万股、宁波华莞以持有的东莞华晶 18.00%股权认购上海富驰 209万股、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持有的东莞华晶 3.2247%股权认购上海富驰 37.5万股并转让给宁波富精。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该次交易中上海富驰的股份价格为 15.4774元/股。上海富驰于 2022年 9月 30日完成前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注 3:考虑到上海富驰设立初期业务规模较小,且为了激励上海富驰核心人员,2004年 2月,于立刚将其实际持有上海富驰 35%的股权(对应 70万元注册资本)无偿转让给钟伟。

注 4:2015年 12月,于立刚将由钟伟代其持有的公司 9.4341%股权转让给钟伟,作为对价,钟伟将其在创精投资层面的 38.3645%的股权转让给于立刚,因此前述交易不涉及现金对价的支付。

注 5:本次交易隐含收益率假设本次交易可在 2025年 12月 31日完成交割进行测算,远致星火隐含年化收益率系基于本次交易出售的标的公司 14%股权进行测算。

注 6:钟伟在 2015年 12月取得的上海富驰股份系以其所持创精投资的出资作为对价,收益率计算假设该笔投资的投资成本为其在创精投资取得相应出资份额的成本。

注 7:创精投资在 2014年 12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后,在本次交易前,分别在 2016年 3月、2017年 3月及 2020年 8月出售过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考虑到该部分投资成本在较早时间回收,创精投资针对标的公司投资的整体隐含年化收益率较高。

注 8:宁波华莞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权与上海富驰换股而取得上海富驰股份。其入股时间及入股对价为其取得东莞华晶股权的时间及对价,收益率计算假设的投资成本系基于其取得东莞华晶的股权的成本进行测算。

注 9:本次交易对价相较投资成本的增值系用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对价减去其直接投资成本所得(不考虑非现金对价支付的相关成本)。

其中,远致星火属于市场化投资基金,其隐含年化收益率水平约为 12.1%。

钟伟系标的公司早期核心创始人股东,首次取得股份时点为 2004年,入股时间较早,取得股份成本相对较低,其隐含年化收益率水平约为 36.2%,回报率较远致星火、宁波富精、宁波华莞等后期投资人相对更高。创精投资系标的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本次交易其直接增值回报金额为 0.51亿元,相对其他交易对方处于较低水平,但由于其投资金额较小,且在入股上海富驰过程中出于激励核心员工之目的,系按照 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取得股份,因此回报率亦处于较高水平。考虑到其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并非以投资回报为目的,主要系绑定核心员工,激发员工动力,因此相关估值所隐含回报率具备合理性。宁波华莞、宁波富精属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员工的持股平台,但考虑到持股年限较短,入股时间较晚,因此其直接增值回报金额分别为 0.44亿元和 0.08亿元,回报率分别为 12.4%及 9.7%。上述交易对方的投资回报率均存在合理性。

2、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业务的贡献情况、锁定期和其他安排
各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业务的锁定期、对价形式、对业务贡献情况及本次交易对价对应标的公司估值如下表所示:

序号交易对方锁定期对价形式对业务贡献情况本次交易对价对 应标的公司估值 (亿元)
1远致星火12个月,且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 内,远致星火减持本次 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 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中 认购股份的 60%100% 股份对 价与上市公司在多维度 上发展战略协同,为 上市公司进行客户资 源的赋能23.94
2钟伟12 个月50%股份对 50% 价及 现 金对价标的公司创始股东, 系标的公司历史上的 经营管理者19.38
3创精投资12个月50% 股份对 价及 50%现 金对价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19.38
4宁波华莞12个月75%股份对 价及 25%现 金对价东莞华晶员工持股平 台18.41
5宁波富精12 个月75%股份对 价及 25%现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18.41
序号交易对方锁定期对价形式对业务贡献情况本次交易对价对 应标的公司估值 (亿元)
   金对价  
除上表所示信息外,2025年 4月 24日,《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各签署方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其中就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充约定了“投资人以所持目标公司 14%股权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东睦股份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乙方发行的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后,若投资人减持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数量超过投资人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 80%,则原协议中的“3.1股东大会职权、3.2表决机制、3.3股东大会会议程序、4.3董事会会议程序、6.1优先认购权、6.2反稀释权、6.3关键股东和创始人的股份转让协议、6.4优先购买权、6.5随售权、6.6股份变动知情权、6.7优先收购权、6.8投资人的股份转让、6.10清算及视同清算事件、6.11更优惠的条件、8.1任职承诺和不竞争”等条款全部自动失效,并同步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本次交易对方远致星火、钟伟、创精投资、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于交易价格的其他安排。

3、本次交易不同交易对方之间设置差异化对价安排具备合理性
考虑到不同交易对方的投资时点、投资成本、投资背景和目的等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本次交易筹划过程中交易各方基于上海富驰评估值对交易价格进行协商,结合投资成本、投资风险、投资时间、投资协议条款约定等因素,制定了差异化估值方案,将战略股东、早期创始团队股东、管理层股东等不同交易对方形成差异化估值定价,以能够满足交易方多样化需求,更快推进交易的达成,从而提升交易效率,具备合理性。

具体而言,不同交易对方的估值定价较经调整后评估值的折溢价率水平及相关原因如下:
(1)远致星火
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作价较评估值溢价约 23.54%,该溢价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远致星火作为对标的公司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优质股东,未来能够进一步挖掘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资源赋能空间,与上市公司在多维度上发展战略协同,为上市公司进行客户资源的赋能;
2)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未选择现金对价,而是全部采用股份对价的支付方式。该选择可进一步强化其与上市公司的深度战略绑定,体现出远致星火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
3)与其他交易对方相比,远致星火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仍需遵守额外减持限制,即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远致星火减持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的 60%;
4)即便在交易对价存在溢价的前提下,与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两个标的公司非创始股东相比,远致星火本次交易对应的隐含年化收益率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2)钟伟及创精投资
钟伟系标的公司早期创始人股东,创精投资系标的公司早期员工持股平台,本次交易中所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 100%股权与评估值相同。此外,钟伟、创精投资在本次交易的隐含回报率虽较其他股东处于较高水平,但亦符合其标的公司创始股东和早期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具备合理性。

(3)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
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层员工持股平台,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作价较评估值折价约 5.00%,系与上市公司友好协商确定,其作价低于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上市公司 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的具体内容,相关条款是否均已清理,本次交易的发起和定价过程是否与前述条款相关;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有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1、上市公司 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的具体内容
2020年 1月 14日,东睦股份与钟于公司、钟伟、于立刚、创精投资签署了《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钟于公司、钟伟、于立刚、创精投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合称为“乙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称为“目标公司”)47,362,590股股份以 103,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睦股份(《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称为“甲方”),并约定了后续安排、期间损益归属、税费承担、公司治理、人员安排及限制、股份转让的排他性、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协议的终止、分拆上市及利润分配等事宜,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具体 条款主要内容
第 4 条后 续安 排4.1 钟伟、创精投资同意,各方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并实现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后, 钟伟、创精投资应将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中的 5,000万元的款项用于购买甲方股票, 并在钟伟、创精投资获得最后一笔交易对价之日起 12个月内完成前述股票的购买, 钟伟、创精投资在此期间内购买前述股票的时间、数量等由其自行决定。钟伟、创 精投资同意,本次股票自购买完成之日(即 5,000万元已全部购买甲方股票之日) 起锁定期为 48个月,钟伟、创精投资自本次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届满 12个月后, 每满 12个月可解除本次所购买甲方股份总数 25%股票的锁定。 4.2 钟伟、创精投资同意,钟伟、创精投资收取标的股份最后一期交易对价时将交 易对价中的 2,000万元存放甲方与钟伟共同设立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开户名为钟 伟),在钟伟、创精投资购买完毕 3,000万元甲方股票后,方可使用监管账户中的 资金继续购买甲方股票。甲方同意在钟伟、创精投资发出书面股票购买计划后 2日 内配合释放监管账户内相应资金用于购买甲方股票。上述监管资金仅用于购买甲方 股票,如钟伟、创精投资违反上述资金用途,将该等监管资金用于其他目的,则甲 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等已释放监管资金。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如钟伟、创精投资在 获得最后一笔交易对价之日起 12个月内未完成前述股票的购买,则监管账户中的 剩余或全部资金将无偿归甲方所有。
具体 条款主要内容
 4.3 为免异议,钟伟及创精投资购买上述 5,000万元甲方股票的具体购买主体、购 买金额、购买股票数量等由钟伟与创精投资自行协商确定。
第 5 条期 间损 益归 属5.1 甲乙双方确认,目标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完成日之间的盈利 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东按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如该期间为亏损,则 目标公司亏损由乙方按照转让的股份比例以现金补偿给甲方(但因行业波动造成的 季节性亏损除外),目标公司的亏损金额以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 构对目标公司自审计基准日与标的股份全部交割完成日之间产生损益的审计金额 为准。 5.2 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全部交割完成日前不会提出亦不会同意任何实施分红、 派息、重大资产出售等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减少或目标公司整体 价值贬损的议案。
第 6 条税 费承 担6.1 甲乙双方应依法承担各自因签订及/或履行本协议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需向有 关税务主管机关支付的税费。 6.2 乙方应依法承担的因签订及/或履行本协议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需向有关税务 主管机关支付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按时、足额缴纳;钟伟、于立刚应在缴纳完成后 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交甲方留存。 6.3 因乙方怠于履行缴纳本协议项下的纳税义务,导致甲方或目标公司受到处罚或 遭受损失的,甲方或目标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 6.4 本次交易不改变目标公司的纳税主体,目标公司仍应根据相关税务规定承担纳 税义务。如因交割日前所发生且未披露的事由,导致目标公司产生的任何未在甲方 委托之中介机构出具的工作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披露的纳税义务(含可能产生的 滞纳金、罚款等切相关损失),应由乙方连带承担相应责任。 6.5 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双方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费用 及开支、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向对方追偿。
第 7 条公 司治 理7.1 第二阶段标的股份交割后,乙方有义务促使目标公司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 本协议的约定,修改公司章程及目标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7.2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如下:(1)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 修改公司章程;(4)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5)公司年 度综合授信额度;(6)对外担保;(7)对外提供贷款;(8)设立参、控股子公 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或以转让、增资或其它形式处置上述单位的 投资;(9)公司新的股权融资计划;(10)利润分配方案;(11)年度经常性关 联交易以及单项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偶发性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2)其它可 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7.3 第二阶段标的股份交割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20日内,甲乙双方将重组目标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由 5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的董事人为 3名、乙方推荐的董事为 2 名。除非存在法定不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甲方和乙方于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应就对方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投赞成票。 7.4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如下:(1)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具体 条款主要内容
 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商标、专利、专 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它处置;(12)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7.5 总经理主持目标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并呈报董事长。
第 8 条人 员安 排及 限制8.1 人员安排。钟伟、于立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作为目标公司的核心人员在 公司任职;同时,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均不得发生重大 变化,具体人员情况详见附件,乙方保证督促全体核心人员签订关于任期期限相关 的法律承诺文件,并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维持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务人员的稳定性。 8.2 同业竞争与竞业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人员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经理、职员、 代理人、顾问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目标公司同类产品或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关 联其他经营实体,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 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竞业禁止相关 法律文件,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甲方满意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任职期间 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 经营活动,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8.3 管理层稳定。第二阶段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将采取合理措施维持目标公司经 营管理人员稳定,并由目标公司原经营管理团队继续负责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甲 方可根据维护控制权的需求,可通过在目标公司实施专项管理改善计划、委派专项 小组等方式帮助完善目标公司经营相关问题。
第 9 条股 份转 让的 排他 性9.1 实施过程中的排他性 9.1.1 本协议为排他性协议,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就与本次交易相同或相似 的任何交易、或为达成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 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接洽或向其索取或接收其要约,或与第三方进行其他任何性质 的接触。 9.1.2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转移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9.2 剩余股份转让的排他性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所持剩余股份不得转让给任 何其他第三人(包括设置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亦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甲方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实 际控制目标公司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9.3 甲方股份转让的排他性
具体 条款主要内容
 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除非钟伟书面同意,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给任何其他第三人(包括设置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 利),但为本次交易所做并购贷款目的进行的质押担保除外。如甲方公司内部的股 权结构调整需要将甲方其他关联方变更为目标公司的持股主体,则无需取得钟伟同 意,且钟伟、创精投资需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如目标公司的经营情 况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甲方可自行处置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钟伟按照本 协议第 10条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 10 条 优 先购 买、认 购权10.1 本协议签订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一方出售其所持有全部或部分目标 公司股份的,该方同意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经本协议一方书面 通知后 30日,另一方未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10.2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进行增加注册资本、发行可转债或其他新的权益性 证券,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乙方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届时的持股比例优先认购 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第 11 条 协 议的 终止11.1 双方同意,非任何一方过错、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推进或出 现僵局等情形,双方有权随时撤销并终止本次交易,乙方应将已经收取的款项返还 给甲方,甲方应将获得的标的股份返还给乙方。如发生前述事项导致本次交易终止 的情形,乙方应在甲方或乙方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将已经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甲 方,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自撤销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履行完毕退款义务之日 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乙方履行前述支付义务的,甲方将 已交割至甲方名下的标的股份返还至乙方名下,甲方按照乙方各自退款金额同比例 将相关股份退还给乙方各方。 11.2 乙方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交割股份,并导致甲方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甲方 有权随时撤销并终止本次交易,乙方应将已经收取的款项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将获 得的标的股份返还给乙方。如发生前述事项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情形,乙方应在甲 方或乙方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将已经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甲方,同时还应向甲方支 付前述款项自撤销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履行完毕退款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计算。乙方履行前述支付义务的,甲方将已交割至甲方 名下的标的股份返还至乙方名下,甲方按照乙方各自退款金额同比例将相关股份退 还给乙方各方。 11.3 甲方如未能在 2020年 3月 10日前支付首期价款或者第二期价款,导致乙方面 临回购股份款支付违约、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乙方有权随时撤销并终止本次交易, 乙方应将已经收取的款项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将获得的标的股份返还给乙方;如乙 方不行使撤销权,则因甲方该等逾期召开股东大会或逾期支付导致的乙方就待交割 股份产生逾期利息、违约赔偿责任等,该等增加的利息、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均 由甲方承担。
第 12 条 分 拆上 市及 利润12.1 甲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为目标公司独立上市提供支持,并保持目标 公司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12.2 双方同意,将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5年内实现目标公司的独立上市(分拆上市) 作为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之一。 12.3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共同促使目标公司规范运作,减少关联交易(甲方为目
具体 条款主要内容
分配标公司融资担保除外),促使目标公司达到、符合分拆上市的各项条件。 12.4 如因甲方放弃、甲方同业竞争因素、目标公司不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监管政策 变化、外部条件制约等任何原因导致目标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 5年内未实现独立 上市的,甲方承诺提供乙方所持目标公司剩余股份退出的选择方案。双方同意,本 次交易完成后满 5年,如果目标公司未能独立上市,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继续收购 乙方所持剩余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后续收购”),甲方应在收到乙 方提议后 24个月内采用现金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收购乙方所持的剩余目标 公司的相关股份,交易价格原则上应按照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目标公司整体评估价值与乙方所持有目标公司剩余股 份比例确定剩余股份的收购价格。 12.5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甲方人事安排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个人不再在 目标公司任职的,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提议后 24个月内收购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 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乙方所持有的剩余股份的收购价格按照本协议第 12.4条约定 的后续收购定价原则确定。无论以上情形何时发生,乙方均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三年后提出后续收购请求。
2、上述相关条款的清理情况
2025年 3月 7日,就上述东睦股份与相关方之间的股份转让交易,《股份转让协议》各签署方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对《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条款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并同意终止《股份转让协议》正在履行的条款。各方约定,该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生效,如因监管部门未同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导致终止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补充协议自动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正在履行的条款效力自动恢复。

2025年 8月 21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各签署方共同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确认取消上述《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自动恢复条款,《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彻底终止,上市公司 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均彻底清理。

3、本次交易的发起和定价过程
(1)本次交易的发起
在 2020年首次收购初期,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发展业务方面需与标的公司创始团队磨合,基于客观情况先通过股权收购控制标的公司。经过磨合,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时机成熟后,公司基于商业、行业情况以及结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进一步加强控制标的公司,控制的方式为增加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上市公司考虑未来的战略发展布局及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动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出了收购意向,经各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了初步共识。东睦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 34.75%股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2020年收购上海富驰实际控制权后,上市公司快速切入 MIM领域,完成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战略布局。结合自身发展战略,上市公司拟进一步夯实并深入其在 MIM领域的投资布局,培植技术优势,推进产业链的“强链拓链补链”,积极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

2)2020年收购后,上市公司将上海富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显著提升了上市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实力。上市公司拟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富驰的控制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上海富驰的业务协同效应,做强做大创新载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产业创新体系。

3)2020年收购后,上海富驰是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2024年度,上海富驰实现扭亏为盈,未来上海富驰的收入规模、盈利能力预计将持续稳定增长。上市公司拟进一步增加其持有上海富驰的股权比例,进一步提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和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的价格
《股份转让协议》12.4条约定未明确约定后续交易的具体价格,约定交易价格原则上应按照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目标公司整体评估价值与乙方所持有目标公司剩余股份比例确定剩余股份的收购价格。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并结合评估基准日后长期应付款调整事项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上海富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64,800.00万元,因评估基准日后长期应付款调整事项,坤元评估调整上海富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至 193,8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参考评估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上海富驰 34.75%股权的整体交易价格为73,462.54万元,对应 100%股权作价为 211,397.95万元。

综上,上市公司考虑未来的战略发展布局及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动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出了收购意向,经各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了共识。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 34.75%股权,主要基于优化战略布局、资源整合、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和引入战略股东等原因,同时就与钟伟与创精投资的交易,兼顾了其所持标的公司剩余股份的退出安排;《股份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后续交易的具体价格,仅约定交易价格按照标的公司整体评估价值确定,本次交易定价系根据上市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就标的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过程与《股份转让协议》的原则一致,具有合理性。

4、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上市公司收购上海富驰的交易,包括 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上海富驰实际控制权的交易以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 34.75%股权的交易。上述交易中,除上述已披露的 2020年收购上海富驰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条款以及就本次交易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条款外,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二、《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 2.关于交易对方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对方中,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宁波新金广,上市公司股东宁波金广和宁波新金广为一致行动人;此外盈生股份为上市公司新设的员工持股平台,属于前述股东的关联方;(2)2022年 9月,宁波华莞与上市公司、华崇创业等共同以东莞华晶股权增资入股标的公司,东莞华晶全部股权的价值约定为 1.8亿元,低于其评估值;宁波富精于同一时期受让华崇创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3)本次交易对方之一远致星火 2023年 11年增资入股标的公司,并约定了回购权等特殊权利,2025年 8月双方约定终止远致星火拟出售的上海富驰 14%股权对应的特殊权利,本次交易后远致星火保留的 1%股权仍享有除回购权外的部分特殊权利,涉及董事、监事的委派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等;(4)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包括标的公司原股东钟伟、创精投资;钟伟曾担任标的公司董事但于近期辞任,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于《公司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方可交割;钟伟对外投资了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钛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宁波新金广、宁波金广和盈生股份是否为一致行动关系,分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影响。

请公司披露:(1)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是否均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穿透后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入股,有无股权代持;结合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设立背景和目的,分析其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2)2022年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权增资标的公司的具体考虑,增资价格低于东莞华晶股权评估值的原因;宁波华莞与宁波富精入股标的公司的具体背景,入股时是否约定了明确的退出安排;结合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宁波华莞和宁波富精的入股成本和收益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3)本次交易后,远致星火仍保留 1%标的公司股权的原因及未来有无转让安排;结合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分析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公司的影响,各方如何进一步强化协同,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利益分歧、导致治理僵局,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除前述约定外,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仍有效的对赌协议或股东特殊权利安排;(4)创精投资的上层合伙人是否均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或员工,其持股情况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钟伟、创精投资上层合伙人有无股权代持情形;钟伟曾作为标的公司董事的股份限售情况是否已解除,其辞任董事对标的公司的影响,未来的进一步任职安排;钟伟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否经营与标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是,请分析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回复:
(一)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宁波新金广、宁波金广和盈生股份是否为一致行动关系,分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宁波新金广、宁波金广、盈生股份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12.96%,与第一大股东睦金属的持股比例 10.02%,相差 2.94%,比例相差不大,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依然无实际控制人,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
(二)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是否均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穿透后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入股,有无股权代持;结合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设立背景和目的,分析其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
1、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是否均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穿透后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入股,有无股权代持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华莞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宁波新金广66.8871//
1-1宁波金盛广利贸易有限公司29.9006//
1-1-1郭灵光10.8557自然人
1-1-2王劲松5.1086自然人
1-1-3曹红斌4.7254自然人
1-1-4聂志勇4.5977自然人
1-1-5邱国治4.3423自然人
1-1-6唐佑明3.9591自然人
1-1-7王梁尧3.8314自然人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1-8马丽丽3.8314自然人退休员工
1-1-9朱盛3.8314自然人
1-1-10胡琪伟3.1928自然人
1-1-11杨岳儿3.1928自然人离职员工
1-1-12单方龙3.0651自然人
1-1-13陆战友3.0651自然人
1-1-14徐英2.8097自然人
1-1-15李伟2.5543自然人
1-1-16陆国栋2.5543自然人
1-1-17竺剑林2.5543自然人
1-1-18周莹2.5543自然人
1-1-19汪旭1.9157自然人
1-1-20王宁雷1.9157自然人
1-1-21庄小伟1.9157自然人
1-1-22项波1.9157自然人
1-1-23陈俊峰1.9157自然人
1-1-24沐从文1.9157自然人
1-1-25赵万军1.5326自然人
1-1-26马啸1.5326自然人
1-1-27余志敏1.5326自然人
1-1-28陈昌年1.5326自然人
1-1-29庄龙奇1.5326自然人
1-1-30伍玲1.2771自然人
1-1-31徐锋1.2771自然人
1-1-32沙妹存1.2771自然人
1-1-33吴斌1.2771自然人
1-1-34任维娜1.2771自然人
1-1-35戴凌平1.2771自然人
1-1-36沈侠1.2771自然人
1-1-37高建强1.2771自然人
1-2朱一波11.1889自然人
1-3何由之11.1316自然人
1-4刘宁凯7.2327自然人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5严丰慕7.2322自然人离职员工
1-6肖瑜良6.0336自然人
1-7闫增儿4.9414自然人
1-8应伟国3.4369自然人
1-9胡建斌3.4369自然人
1-10毛增光3.0550自然人
1-11童郁彬2.6731自然人
1-12张军2.2912自然人
1-13孙其锋2.1003自然人
1-14包崇玺2.1003自然人
1-15赵瑞文1.9094自然人
1-16陈伟良1.3361自然人退休员工
2宁波保税区华翰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8.0576//
2-1刘春艳14.3204自然人
2-2麦嘉瑜10.9223自然人
2-3庞前列10.6796自然人离职员工
2-4伍志斌10.1942自然人
2-5向生东8.8592自然人
2-6赵林8.7379自然人
2-7于树强6.5534自然人
2-8王兴林6.0680自然人
2-9黄丹丹5.9466自然人
2-10蔡文久4.8544自然人
2-11刘景峰4.1262自然人
2-12程丛奎3.1553自然人
2-13姚金相2.4272自然人
2-14李政1.9417自然人
2-15王启华1.2136自然人
3刘景峰7.2318自然人
4宁波保税区华育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4.9746//
4-1谭伟19.4690自然人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4-2刘凯13.2743自然人
4-3周锐10.6195自然人
4-4张建光10.1770自然人
4-5万青9.7345自然人
4-6黄杰5.3097自然人
4-7谭隆平5.3097自然人
4-8李小霞3.5398自然人
4-9胡蓉3.0973自然人离职员工
4-10吴富贵3.0973自然人
4-11何容3.0973自然人
4-12梁桂源3.0973自然人离职员工
4-13向理中2.6549自然人
4-14张行2.6549自然人
4-15张书富2.6549自然人
4-16刘发祥2.2124自然人离职员工
5谭伟0.9642自然人
6张晓敏0.9642自然人
7黄煜0.9204自然人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富精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相关情况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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