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002594):H股公告(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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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8:25: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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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比亚迪:H股公告(通函)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通函乃遵照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而提供有關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各董事(「董事」)就本通函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諮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的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以及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致使本通函的任何陳述有所誤導。本通函表達的所有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並按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而作出。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其他持牌法團、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名下全部之本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及確認回條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持牌法團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BYD COMPANY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11(幣櫃台)及81211(人民幣櫃台)
網站:http://www.bydglobal.com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建議修訂若干內部規則及制度
及
臨時股東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坪山區比亞迪路3009號公司會議室舉行臨時股東會,會議通告載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3頁。隨本通函附奉載有提呈決議案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該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香聯交所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臨時股東會,務請按照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的指示填妥該表格,並盡快且無論如何在不遲於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香時間))交回。 閣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建議修訂若干內部規則及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臨時股東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推薦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其他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
附錄二 股東會議事規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1
–
附錄三 董事會議事規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I-1
–
附錄四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V-1
–
附錄五 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1
–
附錄六 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1
–
附錄七 對外擔保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I-1
臨時股東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GM-1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股」 指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買賣的本
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內資
股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經不時修訂
「審核委員會」 指 本公司審核委員會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通函而言,不括
香、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本公司」 指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會」 指 就本通函(但不括附錄)而言,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坪山區比亞迪路
3009號公司會議室舉行的臨時股東會
「臨時股東會通告」 指 召開本公司臨時股東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3頁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
上市普通外資股,有關股份於香聯交所上
市,並以元買賣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香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
確定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香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監事會議事規則》」 指 本公司監事會之議事規則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註冊持有人
「深交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監事」 指 本公司監事
「監事會」 指 本公司監事會
附註: 倘本通函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存在任何分歧,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BYD COMPANY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11(幣櫃台)及81211(人民幣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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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註冊辦事處:
執行董事 法定地址
王傳福先生 中國
廣東省
非執行董事 深圳市
呂向陽先生 大鵬新區
夏佐全先生 葵涌街道
延安路一號
獨立非執行董事
蔡洪平先生 香主要?業地點
張敏先生 香
喻玲女士 新界
大埔白石角
科學園東路1號
核心大廈1E號
–
5樓505 510室
敬啟: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建議修訂若干內部規則及制度
及
臨時股東會通告
(1) 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的公告(「公告」),內容有關建議修訂公司章程及若干內部規則及制度。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將在臨時股東會上提呈的決議案的有關資料,讓 閣下在臨時股東會上決定是否投票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以(2)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根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國證監會公告[2025]6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規範運作(2025年5月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結合公司治理的實際需要,董事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決議通過對公司章程作出建議修訂。建議修訂公司章程須待股東於臨時股東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方式審議通過後,方可作實。謹此於臨時股東會上提呈,以供股東審議及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
董事會認為,建議修訂公司章程將不會對股東的現有權利或有關類別股東會的現有安排造成任何變動,亦不會對A股及H股股東的權利產生重大影,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一。由於本公司為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及本公司之正式組織章程細則及內部若干規則及制度(視情況而定)以中文編製,英文翻譯僅供參考之用。如中英文文本存有差異,將以中文為準。
(3) 建議修訂若干內部規則及制度
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國證監會公告[2025]6號)、《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中國證監會公告[2025]7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規範運作(2025年5月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結合公司治理的實際情況,本公司董事會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決議通過有關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募集資金管理制度》、《關聯交易決策制度》、《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制度》、《對外擔保制度》該等本公司若干內部規則及制度的議案。建議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須待股東於臨時股東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方式審議通過後,方可作實;建議修訂本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關聯交易決策制度》、《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制度》、《對外擔保制度》須待股東於臨時股東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方式審議通過後,方可作實。本公司將提呈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該等若干內部規則及制度之修訂。該等內部規則及制度之完整版全文列於本通函附錄二至七,英文翻譯僅供參考之用,如中英文文本存有差異,概以中文為準。
(4) 臨時股東會
臨時股東會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坪山區比亞迪路3009號公司會議室舉行。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臨時股東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3頁。
於臨時股東會上使用的載有提呈決議案的代表委任表格將連同本通函於同日向股東發出。代表委任表格亦已於香聯交所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登載。股東宜閱覽臨時股東會通告並按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條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並交回該表格及回條(附於本通函)。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臨時股東會,務請細閱臨時股東會通告,並按照本通函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條上列印的指示填妥該表格及回條,並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且無論如何分別在(就委任表格而言)不遲於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二十四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及(就回條而言)於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7日前(即不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交回。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按意願親身出席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倘已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股東出席臨時股東會,其代表委任表格將視作撤銷論。
有關臨時股東會通告中決議案的詳情載於本通函上文。
於最後可行日期,概無其他股東須於臨時股東會上就議案放棄投票。於臨時股東會上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本公司將於臨時股東會後按上市規則第13.39(5)條所規定的方法公佈投票表決結果。
(5)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確定股東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的記錄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為確定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名單,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二)至十二月五日(星期五()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手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H股過戶。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H股持有人將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H股持有人為符合資格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H股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 1716號舖),以辦理登記手續。
(6) 推薦建議
董事(括非執行董事)相信,所有在臨時股東會上提呈股東省覽及批准的決議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在臨時股東會上投票贊成臨時股東會通告所載將於會上提呈的所有決議案。
(7) 其他資料
謹請 閣下垂註本通函附錄所載的其他資料。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王傳福
謹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下文載列原文以中文草擬的公司章程的建議修訂,英文譯本僅供參考。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 |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
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
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章程指
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
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和規章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
公司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於2002年3月18日經國家經濟
貿易委員會以《關於同意比亞迪股
份有限公司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
復》(國經貿企改[2002]153號)及於
2002年6月10日以《關於同意比亞
迪股份有限公司調整股本結構的復
函》(國經貿廳企改[2002]348號)批
准,以整體改制方式設立,於2002
年6月11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
執照號為:0857080。 | 第一條 為維護比亞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公司」)、股東、職工和債
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
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
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章程指
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
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下稱
公司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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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 公司於2002年3月18日經國家經濟
貿易委員會以《關於同意比亞迪股
份有限公司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
復》(國經貿企改[2002]153號)及於
2002年6月10日以《關於同意比亞
迪股份有限公司調整股本結構的復
函》(國經貿廳企改[2002]348號)批
准,以整體改制方式設立,於2002
年6月11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
執照號為:0857080)。
公司現持有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
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91440300192317458F的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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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 |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
董事長。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辭任的,視
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
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
董事長。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辭任的,視
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
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
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
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
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
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公
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
定代表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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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條 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
份,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
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
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 第六條 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
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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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4 | 第七條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
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
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
件。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
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
其他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
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和其
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
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公司章程所指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
司的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和
董事會秘書。 | 第七條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
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
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
件。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其他股
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
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可
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
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公司章程所指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
司的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和
董事會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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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八條 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
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
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
有關的權利主張。 | 第八條 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
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
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
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
| | | |
5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6 |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
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
和價格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
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
額。 |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類別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
行的同類別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
和價格相同;認購人所認購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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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內投資人
和境外投資人發行股票。 |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
准,公司可以向境內投資人和境外
投資人發行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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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
轉讓。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內
資股(A股)前已經發行的股份的轉
讓,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
上市規則的規定執行。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
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
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總數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
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
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十八條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
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
讓。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內資股
A股)前已經發行的股份的轉讓,
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上市
規則的規定執行。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
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
動情況,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
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
公司同一類別股份總數的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
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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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9 |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內資股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
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
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
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
月時間限制。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和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
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
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
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
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 |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內資
股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
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
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
制。
前款所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自
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
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
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
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
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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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0 |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
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定批准增加資本。
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 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二) 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四) 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五)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規許可以及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
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
的規定批准後,根據國家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
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定批准增加資本。
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 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二) 向特定投資人發行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四) 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五)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
的規定批准後,根據國家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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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1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有境外上市外
資股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 所有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轉讓皆
應採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為董事會接受的格式的書
面轉讓文據;可以只用人手或
使用機印簽署轉讓文據簽署,
無須蓋上公司的印章。
二) 任何股份均不得轉讓予未成年
人或精神不健全或其他法律上
無資格人士。
三)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
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公司在境內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股
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股票被終止
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公司內
資股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
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
的該項規定。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有境外上市外
資股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 所有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轉讓皆
應採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為董事會接受的格式的書
面轉讓文據;可以只用人手或
使用機印簽署轉讓文據,無須
蓋上公司的印章。
二) 任何股份均不得轉讓予未成年
人或精神不健全或其他法律上
無資格人士。
三)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
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公司在境內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股
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股票被終止
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公司內
資股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繼續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該項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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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2 |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
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
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
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
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
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
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
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
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
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
時,將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
單。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
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
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
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
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
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規定
的除外。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
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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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3 | 新增 |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
損後,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註冊
資本彌補虧損。減少註冊資本彌補
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
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不
適用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
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
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
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公告。
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註冊資
本後,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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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新增 | 第二十八條 違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應
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
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
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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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5 | 新增 | 第二十九條 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
發行新股時,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
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
決議決定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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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
股份: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併;
三) 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
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
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
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 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
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
司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
公司發行的股份。 | 第三十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
份: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併;
三) 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
股權激勵;
四) 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
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
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 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 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
司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
公司發行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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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7 |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法購回股份
後,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期限內,注銷或轉讓該部分股份,
在注銷的情況下應向原公司登記機
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
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會決
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
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
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授
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
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
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
日起10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
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
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
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
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
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法購回股份
後,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期限內,注銷或轉讓該部分股份,
在注銷的情況下應向原公司登記機
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
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會決
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
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
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
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
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
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
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
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
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
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
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3年
內轉讓或者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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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
的註冊資本中核減。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公
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
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
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
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
權的標的。 | 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
的註冊資本中核減。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
權的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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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條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
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對購
買或者擬購買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前述購買
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購買公司股
份而直接或者間接承擔義務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
應當以任何方式,為減少或者解除
前述義務人的義務向其提供財務資
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本章第三十二條
所述的情形。 | 第三十三條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
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為
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
任何財務資助。前述他人,包括因
購買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間接承擔
義務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
應當以任何方式,為減少或者解除
前述義務人的義務向其提供財務資
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本章第三十五條
所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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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19 | 第三十一條 本章所稱財務資助,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 饋贈;
二) 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
行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
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起的補
償)、解除或者放棄權利;
三) 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公司先於
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以及該
貸款、合同當事方的變更和該
貸款、合同中權利的轉讓等;
四) 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淨
資產或者將會導致淨資產大幅
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
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本章所稱承擔義務,包括義務人因
訂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論該合
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也
不論是由其個人或者與任何其他人
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
改變了其財務狀況而承擔的義務。 | 第三十四條 本章所稱財務資助,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 饋贈;
二) 墊資;
三) 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
行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
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起的補
償)、解除或者放棄權利;
四) 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公司先於
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以及該
貸款、合同當事方的變更和該
貸款、合同中權利的轉讓等;
五) 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淨
資產或者將會導致淨資產大幅
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
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本章所稱承擔義務,包括義務人因
訂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論該合
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也
不論是由其個人或者與任何其他人
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
改變了其財務狀況而承擔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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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0 |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為不視為本章
第三十條禁止的行為:
一) 公司提供的有關財務資助是誠
實地為了公司利益;
二) 公司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款
項。
因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財務資助,
需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
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
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
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
違反前兩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五條 下列行為不視為本章
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一) 公司提供的有關財務資助是誠
實地為了公司利益;
二) 公司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款
項。
因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財務資助,
需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
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
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
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
違反前兩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 | |
16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1 |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據證券登
記機構提供的憑證設立股東名冊,
登記以下事項:
一) 各股東的姓名(名稱)、地址(住
所)、職業或性質;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的類別及其數
量;
三) 各股東所持股份已付或者應付
的款項;
四) 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五) 各股東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六) 各股東終止為股東的日期;
七) 各股東所持股份的質押、凍結
等權利限制情況。
股東名冊為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
外。 |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證券登
記結算機構提供的憑證設立股東名
冊,登記以下事項:
一) 各股東的姓名(名稱)、地址(住
所)、職業或性質;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的類別及其數
量;
三) 各股東所持股份已付或者應付
的款項;
四) 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五) 各股東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六) 各股東終止為股東的日期;
七) 各股東所持股份的質押、凍結
等權利限制情況。
股東名冊為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
外。 |
| | | |
17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2 |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可以依據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境外上市當地
證券監管機構達成的諒解、協議,
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
放在境外,並委託境外上市當地代
理機構管理。
公司的股東名冊香港分冊必須於辦
公時間可供股東查閱。但公司可按
與香港《公司條例》第632條等同的
條款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受委託的境外上市當地代理機構應
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
冊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
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可以依據中國證
監會與境外上市當地證券監管機構
達成的諒解、協議,將境外上市外
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在境外,並
委託境外上市當地代理機構管理。
公司的股東名冊香港分冊必須於辦
公時間可供股東查閱。但公司可按
與香港《公司條例》有關條款暫停辦
理股東登記手續。
受委託的境外上市當地代理機構應
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
冊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
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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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分
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
股權的行為時,應當由董事會或股
東會召集人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確定
日,股權確定日收市後登記在冊股
東為公司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 第四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分
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
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
東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
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股東為享有
相關權益的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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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4 | 第四十一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並且其姓名(名稱)登記在
股東名冊上的人。
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的種類和份額享
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
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
同種義務。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代理人或(如
股東為一間被認可的結算所(或其
指定之其他人士)(下稱「認可結算
所」))之代表或委託人代表其行使
權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
權益的人士並無向公司披露其權益
而行使任何權力以凍結或以其他方
式損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權
利。 | 第四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並且其姓名(名稱)登記在
股東名冊上的人。
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的類別和份額享
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類別
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
同種義務。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代理人或(如
股東為一間被認可的結算所(或其
指定之其他人士)(下稱「認可結算
所」))之代表或委託人代表其行使
權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
權益的人士並無向公司披露其權益
而行使任何權力以凍結或以其他方
式損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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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5 | 第四十二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
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
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
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
督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股
份; | 第四十五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
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開、召集、主持、
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
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
督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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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
信息,包括:
1、 在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
司章程;
2、 在繳付了合理費用後有權
查閱和複印:
(1) 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
冊;
(2) 公司股本狀況;
(3) 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
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
別股份的票面總值、
數量、最高價和最低
價,以及公司為此支
付的全部費用的報
告;
(4) 股東會議的會議記
錄;
(5) 公司債券存根、董事
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
報告。 |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
信息,包括:
1、 在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
司章程;
2、 在繳付了合理費用後有權
查閱和複印:
(1) 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
冊;
(2) 公司股本狀況;
(3) 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
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
別股份的票面總值、
數量、最高價和最低
價,以及公司為此支
付的全部費用的報
告;
(4) 股東會議的會議記
錄;
(5) 董事會會議決議、財
務會計報告,符合規
定的股東可以查閱公
司的會計賬簿、會計
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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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
財產的分配;
七) 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
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
司收購其股份;
八) 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對損
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東合法權
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主張相關權利;
九)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
賦予的其他權利。
股東提出查閱上述有關信息或者索
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
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
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
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
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
司收購其股份;
八)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對損害
公司利益或侵犯股東合法權益
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主張相關權利;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
賦予的其他權利。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有關材料的,
應當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規定,向公司提供證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
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
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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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6 |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
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
合並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
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
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
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
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
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
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四十六條 審核委員會成員以外
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
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
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
求審核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審核委員會成員執行公司職務
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
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
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審核委員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
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
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
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
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
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
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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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
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
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依法提起訴
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
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
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
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依法提起訴
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
造成損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連
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前三款規
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
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
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
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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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27 | 第四十四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
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
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
納股金;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
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
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
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
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
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
責任。 | 第四十七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
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
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
納股款;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
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
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
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
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
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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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五) 以其認繳股份為限,依其所持
股份比例承擔公司虧損及債
務;
六) 自覺維護公司利益;
七)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
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時所
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擔其後追加任
何股本的責任。 | 五) 以其認繳股份為限,依其所持
股份比例承擔公司虧損及債
務;
六) 自覺維護公司利益;
七)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
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時所
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擔其後追加任
何股本的責任。 |
26(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