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谱(0028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股份34,674,6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941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33,237,6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1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436,9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26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4人,代表股份1,437,2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2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作为投票对象的8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8,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4%;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76%;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4%;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唐都远律师、陈本荣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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