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9:10:52 中财网

原标题:永顺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粤“ ” “ ”

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5,432,708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82号)同意,2022 11 1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376,298,126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501,730,83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376,298,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432,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2023年11月16日,15名股东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合计110,521,773股(持股比例22.03%)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后,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35,954,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3%;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65,776,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7%。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01,730,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

公司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分别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广州粤顺壹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顺贰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顺叁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顺肆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4个合伙企业均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平台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骨干员工共160人参与,下称员工持股平台)。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承诺 类型承诺内容承诺 时间承诺 期限履行情况
  一、自粤海永顺泰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也不提议由粤海 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 接持有的永顺泰股份,或提 由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情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二、粤海永顺泰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粤海永顺泰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粤海 永顺泰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公司于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粤海永顺泰股份的   
     永顺泰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不存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
     发行价的情形。本承诺已履 完毕。
  三、若本公司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粤海永顺泰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所持有的永顺泰股份锁定 尚未届满。已严格履行本承 。
  四、若粤海永顺泰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粤海永顺泰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粤海永顺泰股份。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永顺泰不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情形。已严格履 行本承诺。
  五、在本公司作为粤海永顺泰控股股东 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均能严 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广州粤顺 壹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粤顺 贰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粤顺 叁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粤顺 肆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股份 限售 承诺一、自本合伙企业于商事主管部门登记 为粤海永顺泰股东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 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 份,也不提议由粤海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市 后 36 个月 内一、自成为粤海永顺泰股东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永顺泰股份,或提议由永顺泰 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情形。本承 诺已履行完毕。
  二、自粤海永顺泰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也不提议 由粤海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在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永顺泰股份,或提议由 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情 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三、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 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相关承诺方关于股份限 售承诺均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粤海永顺泰业务前 景,全力支持粤海永顺泰发展,拟长期持有 粤海永顺泰股票。  一、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本 公司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锁定期的规 定,以及本公司就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 作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期内不得减持粤海永 顺泰股份。   
     二、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所持有的永顺泰股份锁定期尚 未届满。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四、若本公司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粤海永顺泰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所持有的永顺泰股份锁定期尚 未届满。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五、本公司减持粤海永顺泰股份,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 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 减持意向及拟减持股份数量等信息通知粤海 永顺泰,由粤海永顺泰及时予以公告。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减持意向承诺均能严 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稳定 股价 承诺一、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如粤海永顺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粤海永顺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如果粤海永顺泰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 整,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 下简称“启动条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 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 根据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批准的《粤海 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在粤海永顺泰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 会会议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根据《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履行增持粤海永顺泰股票等各项义务,以稳 定粤海永顺泰的股价。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市 后 36 个月 内一、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在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 承诺。
  二、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根 据《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粤海永顺泰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粤海永顺泰有权将与本公司拟根据《稳 定股价的预案》增持粤海永顺泰股票所需资 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 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按《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二、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在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 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承诺均能严 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招股 说明 书无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的承 诺一、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 过错的除外。2022 年 11 月 16 日长期一、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二、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 定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该情形对判断粤海永顺泰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 本公司将督促粤海永顺泰依法回购粤海永顺 泰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该等违法违 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内,本公司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如有),回购价格为粤海永顺泰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若粤海永顺泰上市后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 整。   
     二、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三、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买卖粤海永顺泰股票的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本公司能够证明 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均能严格履行,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情形。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股份 购回 承诺粤海永顺泰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并 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的情况。 如粤海永顺泰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并上市的条件,且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取得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督促粤海永顺泰依法购回 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如本公司对粤海永顺泰在本次发行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取得发行核准负 有责任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 门认定本公司负有责任后5个工作日内,按 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依法购回粤海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购回价格将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2022 年 11 月 16 日长期永顺泰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并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 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股份购回承诺能严格履行,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粤海永顺泰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 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 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粤海永顺泰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的 承诺一、不越权干预粤海永顺泰经营管理活 动。2022 年 11 月 16 日长期一、不存在越权干预永顺泰经 营管理活动的情形。已严格履 行本承诺。
  二、不侵占粤海永顺泰利益。   
     二、不存在侵占粤海永顺泰利 益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三、本公司将切实履行粤海永顺泰制定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粤海永顺泰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 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在粤海永 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粤海永顺泰或 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三、已切实履行粤海永顺泰制 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其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确保永顺泰填补回报 措施得到切实履行。本承诺已 履行完毕。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承诺均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东粤海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未履 行承 诺的 约束 措施 的承 诺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粤海永顺泰本 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2022 年 11 月 16 日长期一、能够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 责任。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二、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 能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 1、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粤海永顺泰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 案,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 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不存在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中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形。已严 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施的承诺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一、本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粤海永顺泰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粤海永顺泰本次发 行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一、除永顺泰本次发行相关文 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 交易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 易。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二、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粤海 永顺泰控股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   
     二、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粤海永顺泰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 定,避免与粤海永顺泰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 一切资金往来。   
     三、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公司承诺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或重大影响的除粤海永顺泰外的其他企业 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本公司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五、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粤海永顺泰 进行关联交易而给粤海永顺泰或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六、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承诺能 严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 情形。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除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粤 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的资产完整,其资 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公 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一、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与 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永顺 泰及其控股企业的资产完整, 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 机构均独立于承诺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已严格履行本承 诺。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除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 (一)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粤海永顺泰及 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二、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一)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 与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从事的 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 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的情形; (二)不存在以任何形式支持 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永顺泰及其控股 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的情形; (三)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介入 任何与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从 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情 形。
  三、本公司将确保永顺泰(宝应)麦芽 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前停止经营并 启动注销程序。   
     三、永顺泰(宝应)麦芽有限 公司已于2022年5月关停, 2025年6月30日已注销登记 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关于业务机会和新业务 (一)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 除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将来不可避免地有同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 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 “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粤海永顺泰,并 尽其最大努力,按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 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粤海永顺泰或其 控股企业提供上述机会。粤海永顺泰或其控 股企业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先权。 (二)本公司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粤海 永顺泰选择权,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可 收购由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粤海永 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 资或授权开发、经营的与粤海永顺泰主营业 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 称“新业务”)。如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 不行使前述选择权,则本公司可以以不优于 向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所提的条款和条 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 该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三)如粤海永顺泰行使上述第(一) 项的优先权和第(二)项的选择权,则该业 务机会或新业务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 评估值为基础,并在粤海永顺泰可接受的合 理转让价格及条件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公司进一步保 证: (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在资产、业务、人 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二)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 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 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粤海永顺泰及其控   
     五、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 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 述承诺及保证而给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 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七、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系粤海永顺泰的控股股东 或粤海永顺泰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止。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能严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 的情形。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其他 对公 司中 小股 东所 作承 诺一、本公司将督促粤海永顺泰在本次发 行上市后,严格执行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2022 年 11 月 16 日长期一、已严格执行本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二、在粤海永顺泰召开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利润分配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二、能够在永顺泰召开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时,就 该等利润分配事宜投赞成票。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三、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 (一)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粤海永顺泰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 方案,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 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已严格履行本承诺,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所作承诺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其他 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如粤海永顺泰或其子 公司广麦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广麦所承租 的位于广州开发区金华西街1号的租赁物业 存在的法律瑕疵而导致粤海永顺泰或广麦公 司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遭受损失的,在 粤海永顺泰或广麦公司未获出租方足额补偿 的情形下,本公司将在出租方补偿的基础上 补足粤海永顺泰及广麦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 或受到的实际损失,确保不会因此给粤海永 顺泰及广麦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起至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止:(1)租赁物 业实质性法律瑕疵得到补正;(2)粤海永顺 泰迁至其他合格的办公场所;(3)本公司不 再系粤海永顺泰的控股股东;(4)粤海永顺 泰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 年 11 月 16 日长期不存在因租赁物业存在法律瑕 疵而导致永顺泰或广麦公司未 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遭受损 失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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