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5,432,708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粤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376,298,126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501,730,83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376,298,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432,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2023年11月16日,15名股东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合计110,521,773股(持股比例22.03%)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后,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35,954,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3%;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65,776,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7%。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分别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广州粤顺壹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顺贰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顺叁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顺肆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4个合伙企业均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平台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骨干员工共160人参与,下称员工持股平台)。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一、自粤海永顺泰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也不提议由粤海
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 | | 、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
接持有的永顺泰股份,或提
由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情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二、粤海永顺泰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粤海永顺泰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粤海
永顺泰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公司于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粤海永顺泰股份的 | | | |
| | | | | | 、永顺泰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不存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 |
| | | | | | 发行价的情形。本承诺已履
完毕。 |
| | | 三、若本公司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粤海永顺泰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 | | |
| | | | |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所持有的永顺泰股份锁定
尚未届满。已严格履行本承
。 |
| | | 四、若粤海永顺泰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粤海永顺泰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粤海永顺泰股份。 | | | |
| | | | | |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永顺泰不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情形。已严格履
行本承诺。 |
| | | 五、在本公司作为粤海永顺泰控股股东
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 | | |
| | | | | |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均能严
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广州粤顺
壹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粤顺
贰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粤顺
叁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粤顺
肆号商务
咨询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 股份
限售
承诺 | 一、自本合伙企业于商事主管部门登记
为粤海永顺泰股东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
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
份,也不提议由粤海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上市
后
36
个月
内 | 一、自成为粤海永顺泰股东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永顺泰股份,或提议由永顺泰
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情形。本承
诺已履行完毕。 |
| | | 二、自粤海永顺泰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也不提议
由粤海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 | | |
| | | | | | 二、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在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永顺泰股份,或提议由
永顺泰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情
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三、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
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 |
| | | | | |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相关承诺方关于股份限
售承诺均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粤海永顺泰业务前
景,全力支持粤海永顺泰发展,拟长期持有
粤海永顺泰股票。 | | | 一、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
| | |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本
公司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锁定期的规
定,以及本公司就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
作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期内不得减持粤海永
顺泰股份。 | | | |
| | | | | | 二、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
| | | | | |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所持有的永顺泰股份锁定期尚
未届满。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四、若本公司所持有的粤海永顺泰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粤海永顺泰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 | | |
| | | | | |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所持有的永顺泰股份锁定期尚
未届满。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五、本公司减持粤海永顺泰股份,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
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
减持意向及拟减持股份数量等信息通知粤海
永顺泰,由粤海永顺泰及时予以公告。 | | | |
| | | | | |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减持意向承诺均能严
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稳定
股价
承诺 | 一、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如粤海永顺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粤海永顺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如果粤海永顺泰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
整,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
下简称“启动条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
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
根据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批准的《粤海
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在粤海永顺泰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
会会议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根据《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履行增持粤海永顺泰股票等各项义务,以稳
定粤海永顺泰的股价。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上市
后
36
个月
内 | 一、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在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
承诺。 |
| | | 二、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根
据《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粤海永顺泰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粤海永顺泰有权将与本公司拟根据《稳
定股价的预案》增持粤海永顺泰股票所需资
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
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按《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 | | |
| | | | | | 二、自永顺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
在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
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承诺均能严
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招股
说明
书无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的承
诺 | 一、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
过错的除外。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长期 | 一、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二、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
定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该情形对判断粤海永顺泰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
本公司将督促粤海永顺泰依法回购粤海永顺
泰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该等违法违
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内,本公司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如有),回购价格为粤海永顺泰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若粤海永顺泰上市后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
整。 | | | |
| | | | | | 二、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三、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买卖粤海永顺泰股票的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本公司能够证明
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 | | |
| | | | | | 三、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均能严格履行,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情形。 |
|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股份
购回
承诺 | 粤海永顺泰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并
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的情况。
如粤海永顺泰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并上市的条件,且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取得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督促粤海永顺泰依法购回
粤海永顺泰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如本公司对粤海永顺泰在本次发行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取得发行核准负
有责任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
门认定本公司负有责任后5个工作日内,按
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依法购回粤海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购回价格将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长期 | 永顺泰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并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
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股份购回承诺能严格履行,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粤海永顺泰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
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
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粤海永顺泰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 | | |
|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的
承诺 | 一、不越权干预粤海永顺泰经营管理活
动。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长期 | 一、不存在越权干预永顺泰经
营管理活动的情形。已严格履
行本承诺。 |
| | | 二、不侵占粤海永顺泰利益。 | | | |
| | | | | | 二、不存在侵占粤海永顺泰利
益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三、本公司将切实履行粤海永顺泰制定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粤海永顺泰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
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在粤海永
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粤海永顺泰或
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 | | |
| | | | | | 三、已切实履行粤海永顺泰制
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其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确保永顺泰填补回报
措施得到切实履行。本承诺已
履行完毕。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承诺均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东粤海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 未履
行承
诺的
约束
措施
的承
诺 |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粤海永顺泰本
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长期 | 一、能够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
责任。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二、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
能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
1、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粤海永顺泰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
案,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
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 | |
| | | | | | 二、不存在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中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形。已严
格履行本承诺。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施的承诺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一、本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粤海永顺泰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粤海永顺泰本次发
行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 | | 一、除永顺泰本次发行相关文
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
交易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
易。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二、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粤海
永顺泰控股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 | | | |
| | | | | | 二、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 | | |
| | |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粤海永顺泰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
定,避免与粤海永顺泰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
一切资金往来。 | | | |
| | | | | | 三、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四、本公司承诺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或重大影响的除粤海永顺泰外的其他企业
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本公司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 | | |
| | | | | | 四、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五、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 | | |
| | | | | | 五、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粤海永顺泰
进行关联交易而给粤海永顺泰或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 | |
| | | | | | 六、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承诺能
严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 |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除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粤
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的资产完整,其资
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公
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一、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与
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永顺
泰及其控股企业的资产完整,
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
机构均独立于承诺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已严格履行本承
诺。 |
| | |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除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
(一)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粤海永顺泰及
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 | | |
| | | | | | 二、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一)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
与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从事的
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
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
| | | | | | 的情形;
(二)不存在以任何形式支持
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永顺泰及其控股
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的情形;
(三)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介入
任何与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从
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情
形。 |
| | | 三、本公司将确保永顺泰(宝应)麦芽
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前停止经营并
启动注销程序。 | | | |
| | | | | | 三、永顺泰(宝应)麦芽有限
公司已于2022年5月关停,
2025年6月30日已注销登记
承诺已履行完毕。 |
| | | 四、关于业务机会和新业务
(一)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
除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将来不可避免地有同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
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
“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粤海永顺泰,并
尽其最大努力,按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
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粤海永顺泰或其
控股企业提供上述机会。粤海永顺泰或其控
股企业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先权。
(二)本公司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粤海
永顺泰选择权,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可
收购由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粤海永
顺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
资或授权开发、经营的与粤海永顺泰主营业
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
称“新业务”)。如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
不行使前述选择权,则本公司可以以不优于
向粤海永顺泰或其控股企业所提的条款和条
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
该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三)如粤海永顺泰行使上述第(一)
项的优先权和第(二)项的选择权,则该业
务机会或新业务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
评估值为基础,并在粤海永顺泰可接受的合
理转让价格及条件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 | | |
| | | | | | 四、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五、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公司进一步保
证:
(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在资产、业务、人
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二)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
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
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粤海永顺泰及其控 | | | |
| | | | | | 五、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 | | |
| | | 六、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
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
述承诺及保证而给粤海永顺泰及其控股企业
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六、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七、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 | | |
| | | | | | 七、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系粤海永顺泰的控股股东
或粤海永顺泰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止。 | | | |
| | | | | |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能严格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
的情形。 |
|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其他
对公
司中
小股
东所
作承
诺 | 一、本公司将督促粤海永顺泰在本次发
行上市后,严格执行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长期 | 一、已严格执行本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二、在粤海永顺泰召开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利润分配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 | |
| | | | | | 二、能够在永顺泰召开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时,就
该等利润分配事宜投赞成票。
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
| | | 三、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
(一)在粤海永顺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粤海永顺泰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
方案,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
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 | |
| | | | | | 三、已严格履行本承诺,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综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所作承诺能严格履行,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广东粤海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其他
承诺 | 本次发行上市后,如粤海永顺泰或其子
公司广麦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广麦所承租
的位于广州开发区金华西街1号的租赁物业
存在的法律瑕疵而导致粤海永顺泰或广麦公
司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遭受损失的,在
粤海永顺泰或广麦公司未获出租方足额补偿
的情形下,本公司将在出租方补偿的基础上
补足粤海永顺泰及广麦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
或受到的实际损失,确保不会因此给粤海永
顺泰及广麦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起至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止:(1)租赁物
业实质性法律瑕疵得到补正;(2)粤海永顺
泰迁至其他合格的办公场所;(3)本公司不
再系粤海永顺泰的控股股东;(4)粤海永顺
泰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长期 | 不存在因租赁物业存在法律瑕
疵而导致永顺泰或广麦公司未
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遭受损
失的情形。已严格履行本承诺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