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条款 | 修订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条款 |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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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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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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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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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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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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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董监高责任保险方案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保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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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
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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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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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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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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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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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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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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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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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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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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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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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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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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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
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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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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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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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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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
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
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
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实施
细则需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实施细则需经股东
会批准。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除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公司提名委
员会、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决定。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对董事候选
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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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
选人。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
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
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累积投票实施细则需经股东会批准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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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在股
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
议中注明的时间起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
间起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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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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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的,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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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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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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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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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七)制定董监高责任保险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十七)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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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会。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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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
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
的资格进行审查。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
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
的资格进行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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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三) 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 |
| 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证券部
至少提前10日(定期会议)或至少提前3日(
临时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特
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证券部
至少提前10日(定期会议)或至少提前3日(
临时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特
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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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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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 删去 |
| 原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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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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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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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 | 本章删去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原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九十六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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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
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制定
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应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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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 删去 |
| 原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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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
|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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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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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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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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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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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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