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5-07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5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96,677,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451,906股的27.82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61,984,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7,451,906股的17.8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34,692,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451,906股的9.98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9,505,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451,906股的2.735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1,910,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89%;反对4,70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9%;弃权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38,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92%;反对4,704,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80%;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4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64%;反对4,768,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6%;弃权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78,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27%;反对4,76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66%;弃权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66,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36%;反对4,750,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5%;弃权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94,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77%;反对4,750,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727%;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69,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72%;反对4,745,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86%;弃权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98,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243%;反对4,745,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24%;弃权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3%。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67,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48%;反对4,74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1%;弃权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95,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001%;反对4,745,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77%;弃权6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2%。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80,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82%;反对4,73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50%;弃权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08,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58%;反对4,73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46%;弃权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6%。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92,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07%;反对4,722,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53%;弃权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20,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31%;反对4,722,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857%;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2%。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27,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72%;反对4,68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86%;弃权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56,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47%;反对4,68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20%;弃权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3%。 2.08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63,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46%;反对4,65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4%;弃权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92,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152%;反对4,651,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36%;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2%。 2.0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55,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61%;反对4,652,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26%;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84,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90%;反对4,652,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62%;弃权6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8%。 2.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51,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19%;反对4,41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8%;弃权310,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8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859%;反对4,415,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59%;弃权310,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创超、陈鸣剑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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