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祥(002820):桂发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08:26:07 中财网

原标题:桂发祥:桂发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的需要,规范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 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 程。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的需要,规范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 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第九条,增加该条款后其余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中共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中共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
称党总支),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简称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党总支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柜台、摊位 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 (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 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柜台、摊 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 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0,868,295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200,868,295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授权、 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会授权、 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 任何修改。法转让。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 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市(主动 退市除外),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 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对上述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本章程将相应修订。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上述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变 化的,本章程将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 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 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 申请查阅的股东应当提前向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具体的查阅 及/或复制内容、目的;申请查阅的股 东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方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相关资 料。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获准査阅、复制的股东,应当在 公司监督下于指定场所进行操作,严 格遵循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对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承担永久保密责 任,股东违反保密义务或滥用信息的, 应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 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股东有权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 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第三十七条,增加该条款后其余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删除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余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 

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 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 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如发现存 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 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 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 办理相应手续。 (五)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 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 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在“第四章”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加第四十二至第 四十五条,其余章节、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四十九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财务资 助事项及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 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 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应审计或 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 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 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时,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 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经累计 计算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应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交易金额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按照公司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 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 规定。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 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 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 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 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为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增加第五十一条,其余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2号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向 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 行。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2号或 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 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 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 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 达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 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提出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 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 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 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 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 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 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 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第六十四条股东提出股东会临 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 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 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 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 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 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 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 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 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 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 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 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 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 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 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 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删除原第六十七条,其余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在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的前提下,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七)(十)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七)(十)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第八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
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关系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自行申请 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建议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建 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 和建议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 方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 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出异 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当回避; 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 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 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 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 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 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 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关系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自行申请 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建议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建 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 和建议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方 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 知有关股东。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 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 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 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 数应当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 为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 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 提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当以当时实 际缺额的董事为限。 公司董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 单的提案。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 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 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 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提案 另有说明,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除非提案另有说明,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 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条 符合条件的党总支委 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第一百〇五条 符合条件的党总 支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 理层,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入党总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党内规定 履行职责: (一)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围绕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党内规定 履行职责: (一)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围绕
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有关 重要工作部署。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董 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 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相关意 见建议。 (五)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廉政建设,支持纪检委员切实履行监 督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有关 重要工作部署。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 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董 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 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相关意 见建议。 (五)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廉政建设,支持纪检委员切实履行监 督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 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 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 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截止日。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
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董事提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 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该条款后其余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将原“第六章、第三节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调整 至“第六章、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三十八条,其余条款序 号自动调整,并对相应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1 名职工董事,4名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 交易(“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 之一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50%以下(不含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 交易(“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 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和提供担保除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 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后方可执行;超出董事会权限 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 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 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后方可执行;超出董事会权限 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 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 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 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 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 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盖有董事会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 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盖有董事会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 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 会、1/2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董 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 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 达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除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除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 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1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2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 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除。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和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和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并同 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并同时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按照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第一百四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 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 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 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 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 行下列职责: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 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 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和理由予以 披露。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 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 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亦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 (二)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 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第一百五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 (二)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 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四)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四)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九)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九)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删除原第一百三十三条,将相关条款编入新增“第六章、第四节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其余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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