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300606):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控制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期货操作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批准人员授权方案等事项。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责,决策组建工作小组并监督其工作,协调处理套保交易重大事项,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制度。 第八条工作小组由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内审部、证券事务部、业务单位指定人员构成,负责套保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实施、定期报告、效果评估。 工作小组架构:小组组长,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副组长,由总经理办公会指定专人和业务单位总经理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小组管理工作;交易管理——交易员,负责具体套保交易操作;业务对接员,由业务单位指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专人担任,负责传递沟通业务单位业务进度和套保需求情况;风控管理——风险监督员,由公司内审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监督;财务管理——资金调拨员、评估分析员,由业务单位和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套保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对现货及期货市场作研究,与业务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 (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方案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负责期货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看。 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针对各类期货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方式,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办理、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一)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前,应对经纪公司进行审查,对其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对比考察。 (二)设立开户合同时,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三)在设立开户时,工作小组应拟定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首次授权有效限一般为一年,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首次交易授权有效期满,由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后续交易授权事宜。 第十一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二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及时取消其授权,变更交易授权书,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权利。 第五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业务单位首次开展套期保值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现货的生产经营、销售和贸易情况,由工作小组拟定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讨,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针对期货和衍生品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年度套保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业务单位于每年年初,应根据全年生产经营和销售计划,向公司工作小组提交本年度套保需求申请表,表中应列明本年度原材料、产品需套保的类型、比例、品种及其生产、销售计划、套保计划数量。 工作小组根据业务单位需求表,汇总制定全年套期保值计划,《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包括套期保值品种、数量及相应资金需求。《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报董事会审批,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月度套保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每月,持续开展期货套保的业务单位应根据下月生产和销售计划,向公司工作小组提交下月生产和销售计划表;工作小组根据业务单位生产销售计划编制下一个月的《月度套期保值计划审批表》,审批表由工作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实施的业务,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超出年度计划范围的业务,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加注意见后,送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应相应调整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资金需求的申请与资金准备: 根据经审批的月度套期保值计划测算,套保账户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完成下月套保业务的,交易员应根据月度套保计划拟定《月度资金需求计划表》,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名确认后,交业务单位资金调拨员,在业务单位内部履行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后按需求时间调拨。 第十七条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确定:有保值需求的业务单位提出操作方案→公司工作小组研讨操作方案→公司工作小组与业务单位负责人确认→小组通知业务单位提前做好资金调拨。 第十八条交易员执行指令流程:填写交易执行表单→工作小组副组长签署指令书→交易员上机操作→业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业务单位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需要继续持有原合约时,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后面月份合约,避免实物交割。业务单位应关注套保合约情况,视需填报交易申请表并载明为移仓,开、平仓操作,向工作小组报告,并由组长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审批,由交易员执行指令。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单位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套期保值与实物操作的数量匹配 套期保值应尽可能保持与业务操作的同量匹配,应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套期保值的数量。单项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能超过其对应业务的实物生产或销售数量。 (二)套期保值与实物操作的时间匹配 套期保值应根据生产或销售情况选择合约月份建仓,确保在合约期内有充裕的时间完成实物操作,并在合约到期日前完成平仓。套期保值尽可能保持与业务操作在时间上的同步匹配。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随时监控资金风险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交易错单的处理: 若交易员因操作失误造成错单、漏单时,应在发现错漏时立即上报工作小组副组长,工作小组副组长应迅速下达应急指令,消除或减少错单、漏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交易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与业务单位总经理共同研讨并上报工作小组组长。情况紧急需立即操作时,可先口头或电话审批,但事后必须补充编制应急交易指令书,做好留痕管理。 如因期货经纪公司过错发生错单时,工作小组应通知经纪公司,督促其及时采取错单处理措施,事后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公司应按相关期货管理规定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并同时配置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备用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应立即启用备用系统,或立即通知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时间紧急时,可先以电话委托,但事后应补充填制应急交易指令书,做好留痕管理。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经工作小组和业务单位共同商讨,判断继续进行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作出反应,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情况紧急需立即操作时,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和审批,但事后应补充填制应急交易指令书。 第二十六条日常报告制度 交易当日,交易员应及时报告当日交易情况:执行指令建仓、平仓情况,新建头寸、持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信息由期货公司系统及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系统提供。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制度 (一)每月,工作小组应汇总当月建仓及平仓、效果评价、资金使用、目前持仓规模等情况编制《套期保值交易月报表》,汇总时应与业务单位核对业务情况,避免出现漏保、重复保的现象。 《套期保值交易月报表》经小组审核后,报送工作小组组长、业务单位总经理。 (二)年度末,工作小组与业务单位编制《套期保值交易年度总结报告》,提交给总经理办公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汇报。 (三)年度末,内审部门应对工作小组执行风险控制情况编制《年度套期保值交易风险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业务过程,如风险监督员发现以下情况,应随时上报给工作小组组长或总经理办公会: (一)交易行为与经审批的交易方案有较大差异,比如:建、平仓数量、时间与实际业务不匹配; (二)交易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三)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四)经纪商或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 (五)套期保值交易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工作小组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七)其他影响套期保值交易正常开展的情形。 工作小组组长或总经理办公会听取汇报后应及时审议分析报告,评估风险情况,商议应对措施,按需向上一级决策机构汇报。 第二十九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的工作小组,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涉及司法诉讼时,应该评估对正在进行的套期保值交易及对信用状况产生的负面影响,内审部应会同公司法律小组及顾问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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