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300606):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事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内容应易于理解,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夸大等性质的词语,不得使用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本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第3个月、前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若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核情况;(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前10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财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七)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研、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五)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四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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