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3002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理邦仪器工业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祖幼冬先生 (注:公司董事长张浩先生因行程冲突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5名,代表股份354,536,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16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321,809,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16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38名,代表股份32,726,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5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2名,代表股份32,824,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2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47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9.8092%;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权2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03%;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12%;弃权30,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0,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2%;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43%;弃权30,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06%;反对26,526,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0%;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66%;反对26,526,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32%;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8,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1%;反对26,53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3%;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6,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08%;反对26,53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376%;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6,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15%;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12%;弃权25,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67 26,523,552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0.8043%;弃权25,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8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06%;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12%;弃权28,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1,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75%;反对26,523,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43%;弃权28,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4,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1%;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1%;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0.0078 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3,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04%;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358%;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4,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0%;反对26,535,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5%;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89%;反对26,535,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04%;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976,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5%;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1%;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4,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47%;反对26,53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358%;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春城、刘佳芝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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