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00062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2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2长安 K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 22长安 K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2025年 11月 3日,中信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债券的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表决程序/提出异议程序和效力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采用简化程序,倘若债券持有人对审议事项有异议的,应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期间截止日前(即 2025年 11月 12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电子文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系统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或者快递文件送达时间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5年 11月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采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采用简化程序,倘若债券持有人对审议事项有异议的,应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期间截止日前(即 2025年 11月 12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电子文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系统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或者快递文件送达时间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异议期已于 2025年 11月 12日结束,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视为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关于调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获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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