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亿时空(68818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22:11:24 中财网
原标题:八亿时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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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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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571)2689-8199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86-532)6869-5010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公告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20号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6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邢文丽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76名,代1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112,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372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18,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5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5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19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1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4,481,54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3,679,589股,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451,685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350,272股。

数的24.1162%。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31,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2,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5,8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9%;31,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3%;2,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废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28,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5,8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9%;28,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0%;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28,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5,8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9% 28,621
;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280%;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74,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31,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28,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2.05《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80,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5%;28,6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2,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2.0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66,3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1%;40,10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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