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 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所进行的 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 营,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不少于2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 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委员 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 能和经验。 第七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收取任何贿赂, 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 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 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 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根据情况及需要布置公司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内审部具体负责履行审计职责,依法对各单位的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 关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等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报告; (7)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 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 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 内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内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一)要求各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 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 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 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 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 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 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 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和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 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 议;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必要处理、处罚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立项。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 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成立审计组,收集资料。审计立项后,由内审部 组织成立审计组并委任组长,审计组最低不少于两人,由组 长组织审计实施工作。在编制审计方案之前应向有关单位、 部门或人员了解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 资料。 (三)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 容、方式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 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 达。 (四)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召开审计进点会与出点会, 对审计事项应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编写 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 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 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内审部负 责人审核,审核完毕后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最后送董事会 或经授权的董事审批。需要出具审计决定的,由内审部草拟, 报董事会或经授权的董事审批。 (七)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必须执 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进行后续 审计。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 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将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 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 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 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 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 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 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 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 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 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 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部门,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 励。 对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结论、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内 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 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 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 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