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规范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 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 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股东 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董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 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 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 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 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 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 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 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 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 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 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 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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