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000919):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295,890,18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7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259,39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36,496,70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36,499,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36,496,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非关联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4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409%;反对2,344,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925%;弃权1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3.0358%;反对2,344,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2%;弃权197,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5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1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206%;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2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13%;弃权199,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5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1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206%;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2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13%;弃权199,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永、刘建恒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5年11月14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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