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30037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5-052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号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楼3楼309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方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9,226,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01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5,010,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15,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8,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00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79,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31%;反对476,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40%;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1,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7595%;反对476,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6540%;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865%。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57,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61%;反对458,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81%;弃权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0,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2761%;反对458,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512%;弃权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727%。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70,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4%;反对483,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63%;弃权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3,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5693%;反对48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151%;弃权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156%。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宗律师、戴文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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