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会议室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张巍(公司董事长刘东杰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张巍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7,705,936股,占截至2025年11月6日公司股份总数(总股本按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下同)的47.9735%。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13,906,250股,占截至2025年11月6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5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7人,代表股份63,799,686股,占截至2025年11月6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7.223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6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8,436股,占截至2025年11月6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400%。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独立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叶林梅女士、刘彤彤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62,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2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24%;反对2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1%;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62,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2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24%;反对2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8%;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28%。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62,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2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38%;反对2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1%;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1%。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62,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2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38%;反对2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8%;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62,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2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38%;反对2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1%;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1%。 3.04《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5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500%;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86%;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 3.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5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500%;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9%;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1%。 3.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53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14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286%;反对14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00%;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 3.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53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14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286%;反对14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9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1%。 3.08《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5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500%;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86%;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 3.09《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540,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1%;反对1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42%;反对1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37%;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1%。 3.1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57,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反对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44%;反对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42%;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 3.1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53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14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286%;反对14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9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1%。 3.1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62,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2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38%;反对2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8%;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 3.13《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663,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94%;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5%;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叶林梅、刘彤彤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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