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0022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力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830,231,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73%。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795,682,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9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1人,代表股份34,549,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1,441人,代表股份34,549,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2%。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6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3%;反对6,7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0%;弃权1,774,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7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842%;反对6,7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04%;弃权1,774,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0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5%;反对6,236,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1%;弃权1,979,1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33,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12%;反对6,236,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01%;弃权1,979,1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8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关于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9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7%;反对6,257,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7%;弃权1,980,8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0,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535%;反对6,257,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29%;弃权1,980,8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3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少勇、吴径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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