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600165):*ST宁科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11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及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2025年11月13日分别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2号《民事裁定书》、(2024)宁0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0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的重整程序。 ●重整执行期限:根据上述重整计划,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非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石嘴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石嘴山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是否涉及权益调整:本次重整计划涉及权益调整,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将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公司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5年11月7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7)。同日,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相关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科新材管理人及恒力国贸已分别依法向石嘴山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于2025年11月13日分别收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2号《民事裁定书》、(2024)宁0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02破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5)宁02破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显示,宁科生物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4)宁0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显示,中科新材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批准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2025)宁02破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显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石嘴山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的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202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其他风险 1、2025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1),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及《预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2、中科新材、恒力国贸分别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中科新材、恒力国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3、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股价可能存在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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