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长园(600525):涉及诉讼情况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23:25:31 中财网
原标题:ST长园:关于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长园 公告编号:202510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59,614.97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8,260.87万元,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51,354.10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具体详见公告正文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诉讼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园集团”)2025年11月1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保税区金诺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41,305.22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具体详见《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5015、2025019))外,累计新增涉及诉讼案件金额为59,614.97万元(含格力金投等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9%,其中作为原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8,260.87万元,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51,354.10万元。

(一)新增大股东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格力金投
原告二:金诺信(为格力金投一致行动人,与原告一合称为原告)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一及原告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前述损失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6日),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413,052,239.38元;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25,上市公司简称“ST长园”,曾用上市公司简称为“长园集团”),被告2016年、2017年的年度财务数据披露显示被告2016年、2017年经营情况良好,收入、净利润均存在大幅增加等诸多信息。原告一格力金投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被告股票8,704,168股,买入价格区间为16.8元/股至17元/股,并持续持有上述股票。原告二金诺信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2018年3月14号到2018年3月26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并持续持有被告股票18,490,188股,买入价格区间为16.8元/股至17元/股,后续持续持有上述股票。

2020年10月24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2020〕7号,以下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长园和业绩造假导致被告存在 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等虚假记载情形,进而导致被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告存在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的诸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基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产生巨大损失。

2023年9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被告收到前述律师函后,并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赔偿款支付义务,原告只得采取诉讼方式向被告索赔。原告产生了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维权费用等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二)其他涉诉情况

类型原告被告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涉案金额(万 元)进展情况
业务合 同纠纷公司子公司四川 长园工程勘察设 计有限公司宁夏利晟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4日,被告宁夏利晟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利 晟”)与原告签订《石嘴山市然尔特新 能源有限公司惠农区200MWp光储一体 化新能源复合项目专业分包合同》, 约定原告承包案涉光伏安装工程项 目,后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 纠纷。经过协商,与被告宁夏利晟签 订《调解协议》,明确被告还剩余 37,234,737.99元未支付。《调解协议》 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0 元后未再履行,至起诉时仍有 32,234,737.99元尚待履行。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2,234,737.9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 失(以逾期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暂计算至2025年9月30日,逾期41日, 为110,135.35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处理本案支出或垫 付的合理费用。3,234.49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 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中铁二十五局集 团电务工程有限 公司公司子公司长园 深瑞能源技术有 限公司、成都启橙 电力有限公司、长 园深瑞继保自动 化有限公司等5 个被告被告成都启橙、长园深瑞与另外两名 被告签订《大庆市肇源县国瑞中飞 200W风力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及对侧站 改造PC总承包合同》,长园深瑞指令 其子公司长园能源与原告签署《PC工 程施工合同》,原告称其已按合同完 成施工任务,履约无瑕疵,合同相对 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欠付 工程款39,881,674.84元。1、请求确认《PC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工程款 39,881,674.84元及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五在欠付联合体工程款范围 内承担责任; 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鉴定费等全部费用。3,988.17肇源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暂 未开庭审理。
 公司子公司四川 长园工程勘察设 计有限公司山东鲁源置业有 限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签约总价935万元。原告认为其 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被告 在合同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拖延合 同款支付,仍有合同款879万元尚未 支付。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8,79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637,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原告为处理本案 支出或垫付的合理费用。1,142.70齐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开 庭审理,待判决。
 富雷尔福莱电气 化设备(广东)有 限公司公司子公司长园 高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 《框架合同》,并于2020年11月6 日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 向被告采购柔性悬挂分段绝缘器承力 索绝缘棒等商品。原告诉称,被告提 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 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911,168.37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 担。1,091.12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并开庭审理,未判决。
 其他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合计)3,883.68/   
 其他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合计)   220.03/
新增资 本认购 纠纷湖北红安高宏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公司子公司长园 天弓智能停车系 统(湖北)有限公 司及长园天弓原 股东张昌云、张昌 新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增资合 同书》及其补充合同,约定原告向长 园天弓增资2,000万元,获得长园天 弓当时6.59%股权,并约定若长园天弓 未能实现2017年至2019年三年承诺 平均净利润4,500万元的70%,或长园 天弓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具备 主板上市条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 购投资方所持有的股份,被告需在投 资方提出回购要求起三个月内支付回 购价款,回购价格依下列公式确定: 回购价格=2,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 +利息[按年利率10%(单利)计算]- 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分红。原告诉称 其于2017年8月支付增资款,长园天 弓从合同签订至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经营目标,原告提出回购要求的条件 已成就,原告已向被告通知要求履行 回购义务,被告至今仍未履行。1、请求判令被告张昌云、张昌新回购原 告湖北红安高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在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 司的6.38%股权,并支付回购款5,643,935 元及利息(以5,643,935元为基数的利息 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计算至还清欠款 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暂计算 至2025年6月16日为4,479,089.53元), 被告张昌云、张昌新对回购股权义务及支 付上述回购款及利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 (湖北)有限公司、张昌云、张昌新,向 原告湖北红安高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共同连带支付欠款14,356,065元及利 息(以14,356,065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 年8月21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 年利率10%计算,利息暂计算2025年6月 16日止利息11,393,132.70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保全费用。2,574.92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件并开庭审理,待判决。
证券虚 假陈述 纠纷 (子公 司业绩 造假)4名原告长园集团/长园集 团、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2020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作出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基于上述事实, 原告认为其买入公司股票及交易公司 股票所遭受的最终损失与公司上述违 法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请 深圳中院判令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 计1,892.7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 被告承担。1,892.7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前述案件,尚未审理判决。
证券虚 假陈述 纠纷 (大股 东资金 占用)58名自然人原告长园集团/长园集 团、珠海市运泰利 控股发展有限公 司、吴启权/长园 集团、吴启权2023年、2024年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 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 司通过第三方占用公司资金,2023年 12月31日与2024年12月31日应收 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9,426.85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利息 476.85万元)与26,431.18万元(其 中资金占用利息1,831.18万元)。2025 年4月28日,长园集团公告《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正的 公告》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揭露后, 股价大幅下跌,基准价低于原告购买 价格,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请深圳中 院判令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原告的上述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长园集团赔偿原告各项经 济损失合计281.87万元;判令其余被告 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 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281.8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前述案件,其中24起案件已开庭, 未判决;其他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原告格力金投及一致行动人金诺信是公司第一大股东,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6日,格力金投与金诺信增持长园集团股份66,183,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自2019年9月24日,格力金投以及一致行动人金诺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目前,持有公司189,728,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8%。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二)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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