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002166):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08:15:18 中财网
原标题:莱茵生物: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涉及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5.40万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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